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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5日 02: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6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11年3月3日至2011年3月23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发行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10、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2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的《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中国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较大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或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 261001;C类 261101)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本公司深圳总部。

  (2)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本基金相关代销机构,届时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为2011年3月3日至2011年3月23日。

  (2)自2011年3月3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到2011年3月23日,若本基金所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本基金合同即告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本公司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及利息在三个月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2、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 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本基金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0.6%,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500万≤M<1000万

  0.05%

  M≥10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 万元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403.58+100)/1.00=99,503.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503.58 份。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 万元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100)/1.00=100,1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0,100份。

  5、各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

  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6、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1年3月3日至2011年3月23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电汇回单或支票主动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a、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29200065484

  现代化支付系统:102584003247

  b、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账户:41000500040008376

  现代化支付系统:10358400005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

  9:00-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对个人投资人照常营业)。

  2、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人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现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

  (2)中国银行指定的本人长城借记卡;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人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金认购申请表》

  (2)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3)中国银行指定的本人长城借记卡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该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等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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