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87号文件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验(2011)1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6,000,00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029,395.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0,970,605.00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决定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笕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支行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四家银行合称“专户银行”或“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人民币账户,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2011年2月17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上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29900112890,用于杭州杭锅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大型重型装备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341,250,000.00元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笕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9-015401040015896,用于增资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81,240,000.00元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331110182400009901,用于公司募集资金超募部分200,000,000.00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6708100256000,用于公司募集资金超募部分408,480,605.00元的存储和使用(部分资金将以3-12个月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上述专户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58,480,605.00元,明细如下:
银行
账号
存入方式
起止日期
金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支行
7331110184000188163
6个月定期存款
2011.1.26-2011.7.26
30,000,000.00
7331110184000188234
6个月定期存款
2011.1.26-2011.7.26
20,000,000.0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76708100256678
3个月定期存款
2011.1.26-2011.4.26
50,000,000.00
76708100256678
6个月定期存款
2011.1.26-2011.7.26
50,000,000.00
76708100256678
12个月定期存款
2011.1.26-2012.1.26
308,480,605.00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钮蓟京、王中东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