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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2日 06:24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372证券简称:伟星新材公告编号:2011-005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2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30。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红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190,00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雷鹏国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0,000,500股,其中同意票19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雷鹏国律师、张永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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