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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9日 01: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0589证券简称:黔轮胎A公告编号:2011-015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上午

  2、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公司本部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世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名,代表股份110,365,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86%。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包洪臣律师、周廷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表决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实施“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110,365,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实施“年产120万条高性能载重子午线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110,365,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实施“年产5万条高性能全钢工程子午胎异地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110,365,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洪臣、周廷伟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89证券简称:黔轮胎A公告编号:2011-017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64号文核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全体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配股价格为6.86元/股,实际配售71,609,13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123.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6,019.2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付至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设立的专项账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深鹏所验字[2011]0034号)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金北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分支机构马王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02002029666666669,截止2011年 1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46,019.2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10万条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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