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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份产、销快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5日 01: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证券代码:000625(200625)公告编号:2011—1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份产、销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份产、销快报数据如下:

  单位

  产量(辆)

  销量(辆)

  本月数

  去年

  同期数

  本年

  累计数

  去年同期累计数

  本月数

  去年

  同期数

  本年

  累计数

  去年同期累计数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部)

  57,651

  75,006

  57,651

  75,006

  64,551

  72,886

  64,551

  72,886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4,701

  26,124

  24,701

  26,124

  24,897

  26,964

  24,897

  26,964

  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0,200

  17,360

  20,200

  17,360

  23,450

  20,316

  23,450

  20,316

  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40,967

  36,090

  40,967

  36,090

  41,732

  41,815

  41,732

  41,815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23,068

  17,726

  23,068

  17,726

  22,139

  20,100

  22,139

  20,100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注)

  16,500

  12,224

  16,500

  12,224

  22,845

  16,298

  22,845

  16,298

  合计

  183,087

  184,530

  183,087

  184,530

  199,614

  198,379

  199,614

  198,379

  注:本表的数据为产销快报数,其中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产销数据包含了下属联营企业的产销数量。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2月15日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证券代码:000625(200625)公告编号:2011—1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9号文件核准,公司已于201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166,022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增发价格为9.7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508,017,054.28元,扣除发行费用62,430,134.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3,445,586,919.48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登记托管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月1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1)验字第60662431_B01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观音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建行观音桥支行、中行江北支行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各银行的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1)公司在建行观音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50001063800050203093。该专户余额为1,805,586,919.4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小排量发动机产业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行江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13012925826。该专户余额为1,64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长安汽车生产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应当与建行观音桥支行、中行江北支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行观音桥支行、中行江北支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东梅、徐炯炜可以随时到建行观音桥支行、中行江北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行观音桥支行、中行江北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建行观音桥支行、中行江北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建行观音桥支行、中行江北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建行观音桥支行、中行江北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建行观音桥支行、中行江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建行观音桥支行、中行江北支行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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