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E3版) src="http://i2.sinaimg.cn/cj/stock/t/20110211/1297377625_7Fak7k.jpg" border="1"> |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Qiaqia Food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下述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5,000万股,本次拟发行5,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0,000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1、本公司法人股东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华海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华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先保先生承诺:本人作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通过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合肥华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所持有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若仍在公司任职的,在任职期间,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根据公司2009年11月10日一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及2010年11月8日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并经2009年11月26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0年11月25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葵花籽、西瓜籽、南瓜籽等农副产品是公司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瓜子类原材料成本分别占公司生产成本的66.60%、69.45%和71.18%。原材料价格主要受当年的种植面积、气候条件以及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而产品售价保持不变,产品毛利率水平将会下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虽然公司处于国内坚果炒货行业龙头地位,对相关农产品的采购价格和产品的销售价格具有一定的定价能力,但仍存在由于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2、原材料采购不足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主要种植地区为内蒙古、东北、新疆等地区,在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产能将迅速扩大,对原材料的需求大幅增加。原材料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受农民种植意愿和当地气候影响,因此,存在原材料采购数量不足的风险。另外,优质的原材料是公司生产高质量产品的重要前提,公司将采取建设原料基地、实现隔年存储等措施,逐步降低原材料采购风险。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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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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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沿革情况
1、设立方式
本公司前身为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注册资本为6,648.09万元。2008年4月24日,经安洽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由华泰集团、亚洲华海、合肥华元作为发起人,以安洽公司截至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05,617,681.22元按1:0.72951的比例折成150,000,000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5月21日,安洽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获得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8]611号)的批准。2008年5月27日,安洽公司领取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审A字[2008]0099号)。2008年5月30日,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华普验字[2008]第641号《验资报告》。2008年6月6日,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40100400002491。
2、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由安洽公司以整体变更的形式设立,公司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公司设立时承继的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华泰集团、亚洲华海、合肥华元。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股本、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5,0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5,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0,000万股。
本次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相关内容。
(二)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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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华泰集团的股东为陈先保、陈东斌、陈冬梅等12名自然人,合肥华元的股东为陈东斌、陈冬梅等34名自然人,其中陈东斌、陈冬梅、宣礼凤、张保华、陈德明等人在华泰集团和合肥华元中均持有股份。除以上关系外,本公司的股东华泰集团、亚洲华海、合肥华元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四、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一)主营业务
本公司专业从事坚果炒货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产品种类齐全,品质优良,目前主要产品有葵花子类、西瓜子类、豆类、南瓜子类、花生类等传统炒货产品和以开心果、核桃、杏仁等为代表的高档坚果产品。
本公司对坚果炒货行业的工艺路线、生产设备、包装材料、营销手段等进行全方位的革新,率先实现坚果炒货产品生产从传统手工业到现代工业方式的转变,是中国现代坚果炒货行业的领军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本公司已经成为坚果炒货行业的龙头企业,并成功塑造了坚果炒货领域一流的“洽洽”品牌。
(二)主要业务介绍
本公司专业从事坚果炒货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有葵花子类、西瓜子类、豆类、南瓜子类、花生类等传统炒货产品和以开心果、山核桃、杏仁等为代表的高档坚果产品,适合不同消费群体食用。为满足现代社会消费多元化发展的需要,本公司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开发了各种类型的产品。主要产品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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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本公司采取产品统一销售的政策,各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均由洽洽食品营销总部统一调配销售。本公司产品销售分为国内销售和国外销售,国内销售采取经销商和大型零售商两种模式,国外销售采取国外经销商经销模式。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在经营中,主要需要采购葵花籽、南瓜籽、蚕豆、西瓜籽、花生等农产品原料。
(五)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我国坚果炒货行业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截至2009年末国内共有规模不等的生产企业近500家,并已形成了若干全国性品牌和区域品牌主导市场的销售局面,其中洽洽食品作为我国现代炒货行业的领军企业,一直专注于坚果炒货行业,产品品类齐全,营销网络覆盖全国,市场竞争地位绝对领先。
按照销售规模大小分类,本行业企业可以划分为销售收入超10亿元、1-10亿元、1亿元以下三大梯队企业。目前,本行业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大型企业只有洽洽食品一家,其余企业与之相比差距很大。
2、发行人的行业竞争地位
本公司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品牌发展战略,坚持生产一流产品、塑造一流品牌的发展方针,凭借优质的产品和完善的服务,产品深得广大消费者认可,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声誉,成功塑造了国内坚果炒货领域一流的“洽洽”品牌,在国内市场取得绝对的领先地位。2002年,“洽洽”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洽洽”商标在中国品牌研究院公布的中国1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上名列第88位,品牌价值18.22亿元。2006-2008年,洽洽品牌连续位居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评选的“全国坚果炒货食品十大著名品牌”之首。
作为坚果炒货行业的龙头企业,综合实力强,规模优势明显,先后荣获了“中国农产品加工企业50强”、“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企业”、“中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先进企业奖”等称号。
本公司是业内唯一一家销售规模上十亿元的大型企业,综合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第一。本公司凭借规模化的生产和良好的成本控制,各项效益指标行业领先,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本公司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提高农民收入、带动社会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坚果炒货行业整合发展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优势。
本公司在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标准化、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创造了行业内多个第一,将坚果炒货制造方法“变炒为煮”,开发建成了我国第一条坚果炒货机械化流水线,参与制定了国内第一个地方标准。本公司拥有专利52项,其中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9项;牵头起草了国家标准1项、行业标准5项,荣获了安徽省科技进步奖2项、合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
本公司建立了以ISO9001和HACCP质量保证体系为基础的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严密的质量控制措施,形成了供方管理、入厂检测、在线检测、产品出厂检测、市场售中检测的全流程质量监控体系,切实将严格的质量管理落实到原料采购、产品设计、生产加工、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为保证公司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开展,建立了检测中心,其检测设备及检测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目前检测中心正在申报国家认证检测中心。今后,公司将继续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生产让消费者放心的优质产品。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公司拥有办公用房及建筑物19处,合计面积105,168.22平方米;拥有土地使用权12宗,面积496,175.71平方米。本公司拥有国内注册商标117项,技术专利52项,其中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9项。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公司主要从事坚果炒货类食品的生产、销售。公司控股股东华泰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先保先生控制的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包括:华夏农业、动力食品、酒泉华夏、华钰矿产、白城华夏、华源矿业、华邦置业、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上企业未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经常性的关联交易
1、采购原材料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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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2008年向华夏农业采购原材料609,671.04元,占同期同类业务比例为0.07%。
2、销售货物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货物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不大,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因此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未产生重大影响,并且今后将不会再发生。
(三)偶发性关联交易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与关联方尚在履行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担保事项
(1)华泰集团与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2010年保字第11069号《人民币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该合同,华泰集团为股份公司与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期间发生的一次或者分次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2)陈先保与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个最保字第201011069号《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该合同,陈先保为股份公司与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期间发生的借款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的限额为2000万元。
(3)华泰集团与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2010年保字第12030号《人民币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该合同,华泰集团为股份公司与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23日期间发生的一次或者分次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4)陈先保与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个最保字第201012030号《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该合同,陈先保为股份公司与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23日期间发生的借款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的限额为2000万元。
(5)华泰集团于2010年11月5日签署编号为2010年合五支保字第9110110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该担保书,华泰集团为股份公司与招商银行五里墩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0年合五支授字第91101102号《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陈先保于2010年11月5日签署编号为2010年合五支信(保)字第9110110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该担保书,华泰集团为股份公司与招商银行五里墩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0年合五支授字第91101102号《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华泰集团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于2010年12月13日签订编号为2010年司保字10G03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该合同,华泰集团为股份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在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12月6日期间签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8)华泰集团与建设银行合肥城南支行于2010年12月8日签订编号为建钟保2010123010010《保证合同》,根据该合同,华泰集团为股份公司与建设银行合肥城南支行签订的编号为建钟贷2010123010010《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房屋租赁
(1)2009年12月15日,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华泰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本公司将所拥有的坐落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1599号办公楼内建筑面积为647.5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华泰集团使用,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房屋租金15元/平方米/月,按季度支付租金。
(2)2007年12月15日,安洽公司与控股股东华泰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华泰集团将其拥有的坐落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的厂房租赁给安洽公司使用,面积为11,182.2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房屋租金为12元/平方米/月,按季度支付租金。2008年12月15日,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本公司与华泰集团签订补充协议,上述租赁面积变更为11,693.63平方米,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8月15日,本公司与华泰集团签订补充协议,上述租赁面积变更为11,333.07平方米,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2009年9月15日,由于市场价格变化,房屋租金变更为9元/平方米/月,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合同条款不变。
(3)2007年12月15日,本公司的子公司合肥华力与控股股东华泰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华泰集团将其拥有的坐落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的厂房租赁给合肥华力使用,面积为6,478.86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为12元/平方米/月,按季度支付租金。2009年9月15日,由于市场价格变化,房屋租金变更为9元/平方米/月,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合同条款不变。
(4)2007年12月15日,本公司的子公司华泰农业(后更名为“贝特食品”)与控股股东华泰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华泰集团将其拥有的坐落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的厂房租赁给华泰农业使用,面积为2,615.08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12元/平方米/月,按季度支付租金。2009年9月15日,由于市场价格变化,房屋租金变更为9元/平方米/月,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合同条款不变。
3、商标转让与商标独占许可使用
2008年3月12日,安洽公司与华泰集团签订《境外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依据该合同,华泰集团将其拥有的218项境外商标无偿转让于安洽公司。
2009年10月30日,股份公司与华泰集团签订《境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尚未办理完毕转让手续的119项境外商标,华泰集团允许股份公司无偿独占许可使用,使用期限至2010年8月31日止,若该等商标届时未完成转让手续,则该合同自动展期至2011年8月31日。
截止2010年6月11日,根据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商标转让进展情况说明》,已有126项境外商标转让至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余92项境外商标转让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程序正在进行过程中。
2010年10月10日,发行人与华泰集团签订了关于《境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取消关于发行人无偿独占许可使用尚未转让完毕的境外商标的期限,对于尚未转让完毕的境外商标,华泰集团允许发行人无偿独占许可使用直至所有境外商标转让完毕之日。
截止2011年1月6日,根据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商标转让进展情况说明》,已有151项境外商标转让至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余67项境外商标转让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程序正在进行过程中。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与关联方已履行完毕的主要偶发性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股权收购
本公司的前身安洽公司2007年-2008年分批次收购了华泰集团持有的上海洽洽60%股权、重庆洽洽75%股权、合肥华力51%股权、河北多维70%股权、北京洽洽90%股权、华泰农业(后更名为贝特食品)65%股权、洽洽设计院60%股权、内蒙古太阳花100%股权,详见本招股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中的“三、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中的“(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08年7月6日,华泰集团、高文芳分别与洽洽食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经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审字[2008]第0443号《审计报告》审定的净资产值为依据,分别将其持有的包头洽洽22.22%、11.11%的股权转让给洽洽食品,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878.08万元、439.04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洽洽食品持有包头洽洽100%的股权。
2、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为安徽华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应付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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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6日,安徽华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南支行1,000万元的借款,本公司担保义务解除;2008年8月1日,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了中信银行合肥分行3,000万元的借款,本公司担保义务解除。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1)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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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控股股东华泰集团的资金往来情况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控股股东华泰集团出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的考虑,对货币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因而存在华泰集团与洽洽食品之间资金往来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2008年6月6日,股份公司设立以前,公司资金有被华泰集团使用的情形,而自股份公司设立以后,公司资金管理逐步规范,2008年底,公司应付华泰集团的余额为99,964,431.66元,2009年4月底,公司清理了该部分余额后,已彻底断绝了与华泰集团之间的资金往来,确保了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2008年12月28日,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年资金往来使用费收付情况的议案》,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本着公平原则,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双方以前的所有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统计,并根据资金使用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使用费,由本公司与华泰集团双方据此在2008年对以往所有资金使用费进行结算,并根据结果进行财务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股份公司陆续偿还华泰集团其他应付款外,华泰集团与股份公司没有任何资金往来,2009年4月以后,双方未再发生资金往来情况。目前,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做到了独立规范运作,断绝了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已做到财务上独立,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4、购买土地
报告期内购买华泰集团部分土地情况具体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中的“三、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中的“(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5、商标及专利转让
2008年6月15日,股份公司与华泰集团签订《国内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华泰集团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无偿转让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就前述商标已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2008年6月,股份公司与陈先保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陈先保将其拥有的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无偿转让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已就前述专利转让全部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6、房屋租赁
2008年12月20日,合肥华力与华泰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华泰集团将其拥有的坐落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的厂房租赁给合肥华力使用,面积为3,587.14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12元/平方米/月,按季度支付租金。2009年9月15日,由于市场价格变化,按照协议规定,双方友好协商,对上述房屋租金变更为9元/平方米/月,自2009年10月1日执行,其他合同条款不变。该《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
(四)公司及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关联交易的意见
本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履行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表决程序。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所有重大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条款是公允、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重大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批准手续。”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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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独立董事津贴6万元/年(含税),自2008年开始领取。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泰集团,持有洽洽食品的股份为9,75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65%。实际控制人陈先保先生持有华泰集团52.78%的股权,间接持有洽洽食品5,145.83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34.31%。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简要合并财务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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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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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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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损益情况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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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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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对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占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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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偿债能力分析
公司最近三年有关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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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告期内各期末流动比率分别为1.10、1.17、1.32,速动比率分别为0.51、0.56、0.46,一直保持在较为稳定的水平,说明公司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基本保持同步变动,与公司的业务发展基本适应。由于公司属于快速消费品行业,且农产品季节性很强,用于下年生产的原料采购主要集中在9-12月份,造成年底存货数量较大,故公司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差异较大。
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为合理,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仍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且融资方式较为单一。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不仅能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而且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将出现大幅度增长,偿债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12月31日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7,897.17万元、17,730.62万元、24,029.11万元,总体呈增长趋势,总体呈增长趋势,说明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债务风险较小。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发生过贷款逾期的情况,在各贷款银行中信誉度较高,同时公司也不存在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或有负债。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流量状况良好,2008年、2009年、2010年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别为1.01元、1.91元、0.69元。
综上所述,公司偿债能力较强。
3、公司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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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公司经营和发展的持续稳定,公司执行了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存货管理制度,近年来应收账款数额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存货与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公司2009年应收账款周转率较2008年下降了31.49%,主要是由于:①对沃尔玛等优质客户增加了信用额度、延长了信用期;②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对消费品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导致公司2009年营业收入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下转E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