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证券简称:天目药业编号:临2011-02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1]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目药业”)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被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占用资金1,979.5万元,且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天目药业未按期收回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且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债权未按期收回事项;天目药业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2009年4月30日,天目药业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了披露,将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作为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截至2009年5月19日,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0。天目药业分别于2009年4月29日、5月8日和5月21日对上述资金占用归还情况进行了临时公告。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在2009年5月19日付清。在调查中,天目药业、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能够配合案件调查。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实施5年市场禁入;
三、对郑智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吴青平、高洪、郑涛、梁满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梅欣、黄建宝、管湘菂、吴晓波、颜春友给予警告。
公司将以此为深刻教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治理,规范运作。公司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公司及上述人员将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