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西南有限)因与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凯集团)发生融资纠纷,于2006年2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农凯集团、周正毅返还资金46,300万元。2006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农凯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西南有限借款本金46,300万元,周正毅就农凯集团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07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一中执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农凯集团已向原西南有限偿付了35,225.56万元(含债务抵扣部分),尚余11,074.4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未能清偿。鉴于当时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中止执行。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1年1月28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1161号《执行裁定书》。经查,农凯集团持有的“徐工机械”等股票可用于清偿上述部分债务。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农凯集团持有的部分“徐工机械”等股票按市价交付给本公司,并抵偿农凯集团对本公司的相应债务,本公司可持上述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目前,2,266,481股“徐工机械”股票(股票代码:000425)和9,738股“科华生物”股票(股票代码:002022)已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西南有限重组时已就上述债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并核销,本公司如将本次执行所得股票变现后,将会增加公司当期收益。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号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沪一中执字第1161号
(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6)沪一中执字第1161号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