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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8日 03:07  证券日报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合金

  股票代码:000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杭州萧山农二场

  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 0571-82125981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1年1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报告书的签署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金投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增加系股权司法过户的方式,由司法机关裁决过户。

  5、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合金投资/上市公司 指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辽机集团 指 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报告/本报告 指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杭州萧山农二场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注册资本:2750万美元

  营业执照号码:330100400000083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 330181749454362

  地税 330181749707709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热电生产

  经营期限:30年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0%,永盛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股30%。

  富丽达实际控制人为:戚建尔,持有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51%的股份

  富丽达与辽机集团及合金投资无关联关系。

  二、信息披露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辽机集团以其持有的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权30,000,000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7.79%)抵偿所欠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富丽达持有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0,000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7.79%)

  三、富丽达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富丽达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所持合金投资股份的计划。

  四、富丽达承诺在合金投资3000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司法过户至富丽达后,将继续履行所持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不流通的股改承诺。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未持有合金投资股份;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依据司法裁定过户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0,000 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7.79%;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10年11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0)大民三初字第112号〗,确认原告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达”)与被告辽机集团(系合金投资第一大股东)达成的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辽机集团公司自2009年5月14日至今欠原告富丽达债务本金及利息8308万元。辽机集团逾期未能偿还,依据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甘民执他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辽机集团以其持有的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权30,000,000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7.79%)过户至原告富丽达名下。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合金投资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2011 年1月27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证明文件

  三、民事调解书〖(2010)大民三初字第112号〗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日期: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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