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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6日 01:2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简称:*ST三联证券代码:600898编号:临2011-1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暨关于购买经营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于1月21日现场召开了此次会议。应参会董事七名,实际参会董事七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俊洲先生召集、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审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购买经营房产的议案》,同意购买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菏泽市开发的海联商业城(南方锦园)项目地下一层及地上一、二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以单价不超过1.1万元/平方米的交易价格与产权人签订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具体负责实施房屋产权过户的全部事宜。

  现将该议案所涉及交易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根据经营工作的需要,公司拟向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其在菏泽市开发的海联商业城(南方锦园)项目地下一层及地上一、二层,用于公司菏泽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建筑套内面积约为3200平方米,总交易金额共计不超过3520万元。

  2001年1月21日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交易事项,此项交易经董事会审批后即可实施。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名称: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南方房地产”)

  住所:菏泽市中华路688号(恒泰商厦908、909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亮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

  公司菏泽分公司现经营场所承租南方房地产名下物业,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购买的南方房地产开发的海联商业城(南方锦园)项目,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双河路,所属区域为菏泽市中心商圈。南方房地产以出让方式取得海联商业城(南方锦园)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面积为194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年限至2050年3月。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为海联商业城(南方锦园)项目的地下一层及地上一、二层,建筑套内面积约为3200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进入施工阶段,现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四证齐全,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7月26日。

  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情况。

  四、本次交易主要内容

  1、购买价格:单价不超过1.1万元/平方米,总房款约3520万元(最终以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计算总房款);

  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公司支付总房款的20%作为定金;待产权方办理完预售许可证后支付总房款的50%;剩余30%待产权方整体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交房及办理完房产证、土地证后一次性支付,产权方向公司提供金额房地产交易发票。

  四、资金来源

  本次购买所需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

  五、购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菏泽分公司现租赁物业与该项目的开发商为同一产权人,租金为227万元/年,租赁成本较高,且已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拟购买项目已进入施工阶段,工期较短(为半年左右),可控制风险。同时,根据公司经营现状和下步发展规划,购置该房产有利于菏泽分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且有利于保值增值。

  六、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购买经营房产的决议》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简称:*ST三联证券代码:600898编号:临2011-2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中小股东代位诉讼侵权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中小股东诉公司原大股东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受理,该案原定于2010年1月29日开庭审理,后因三联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推迟开庭。2010年3月,山东省高院下发《民事裁定书》驳回该管辖权异议(本案详情请查阅公司2009年12月31日及2010年3月27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上述民事裁定书下发后,三联集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2011年1月24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公司的【2010】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三联集团对上述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将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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