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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大小非难题亟待政策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2日 04:38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大小非”减持虽被课已重税,但减持潮流仍在涌动。

  统计显示,2010年12月以来,沪深两市大股东减持8.25亿股,套现金额达117.01亿元。有42家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发生了股东减持事件,其中包括大族激光等35家预喜公司。在这轮减持潮中,董事长或大股东的身影络绎不绝地出现,如西安旅游预增736%,但被第二大股东减持5.7万股;常铝股份预增500%,但被第一大股东减持101万股;旭飞投资预增398.9%,但被第一大股东减持300万股;中科三环预增180%,但被第三大股东减持500万股。

  专家建议,规范“大小非”,可以尝试采用“二次发售+可交换债券”的组合形式。

  二次发售又称“二次发行”,是指公司的主要个人或机构持股人对公众发售其限制性股票。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引入以券商为中介的二次发售为宜。通过券商中介达成交易,引入二次发售机制,完善大宗股份减持的市场约束、减震和信息披露制度。在以券商为中介的二次发售中,券商所充当的仅仅是中介角色,其价值在于利用其与机构熟悉的优势,将“大小非”手中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外集中批发给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在二级市场抛售,或者进行战略发售,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整合。以券商为中介的二次发售完全可以借鉴信托模式,但需要考虑的是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时间成本、市场环境等因素。

  开发可交换债券等市场流动性管理工具,完善市场内在稳定机制。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一针对“大小非”减持的规定,意在缓解市场抛售压力,为减持寻求一种更令市场接受的办法和路径。

  采取这种方式,操作难度更小,正面影响更大。此方案核心要素为:“大小非”股东以较小的折扣价将限售股转让给券商包销,“大小非”股东可直接获得资金流动性,券商获得承销费收入。同时,“大小非”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投资者可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如果未来股价上涨超过转换价,投资者可转换成该股份,从而对投资者构成吸引力;当股价上涨至市价和转换价之间时,投资者不转换股份,而券商可获得转换价与市价间的差价收益,但要承担未售出股份的跌价风险。最终,合理的发售设计有可能实现三方利益和风险的平衡。

  真正化解限售股流通所带来的压力,最根本的还要扩大对股票的实际需求,引导增量资金入市。在这方面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包括增加机构入市的规模,建立专项的长期基金来投资限售股,以及鼓励上市公司回购等。总之,宜“疏”不宜“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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