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25号文核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2,000,0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2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8,6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6,042.86万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2月2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34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0年12月21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情况出现变动,2011年1月19日,本公司及广发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分别对其专户中增加了部分超募资金。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1100104530005960112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01320141700030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9103015450000015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0109033460012010539336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01090379900120109042838、浙商银行北京分行1000000010120100080601。专户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开户银行按月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公司1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