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6证券简称: 华北高速公告编号:2011-002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以传真方式通知,本次会议于2011年1月20日上午10:00时在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共14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11人,董事徐术通先生、独立董事石万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分别授权董事李洪伟先生、独立董事秦伟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王占英先生因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也未予委托。监事会6名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4名,实际行使表决权董事1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郑海军先生主持,经逐项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推荐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业已届满,经符合推荐条件的股东方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推荐郑海军先生、李惠杰先生、罗翼女士、孟杰先生、王树行先生、吴秉军先生、徐术通先生、李洪伟先生、李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3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候选人的工作经历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上述人员做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推荐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业已届满,经符合推荐条件的股东方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推荐王水先生、刘克增先生、李华杰先生、陈尚和先生、秦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13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候选人的工作经历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上述人员做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关于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审议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决定于2011年2月16日上午10:00时在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一)选举郑海军先生、李惠杰先生、罗翼女士、孟杰先生、王树行先生、吴秉军先生、徐术通先生、李洪伟先生、李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选举王水先生、刘克增先生、李华杰先生、陈尚和先生、秦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选举徐毅先生、马涛女士、陈焱女士、刘振维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13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华北高速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2:华北高速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的独立意见
附件3、华北高速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4:华北高速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1: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董事:
郑海军先生,195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交通部办公厅,历任深圳海虹实业公司总经理、招商局集团行政部总经理、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必力公司总经理。兼任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副总经理、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郑海军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惠杰先生,1949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室主任、副院长,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计划处处长,本公司第二、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现任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天津市京津塘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李惠杰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罗翼女士,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历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招商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文员、副主任,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招商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计划财务部经理,曾兼任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财务总监。
罗翼女士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孟杰先生,1977年出生,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2002年8月至今在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股权管理一部工作,曾任项目经理、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股权管理一部总经理,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孟杰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树行先生,1950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天津市公路管理处副处长,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常务副局长、局长。现任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王树行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吴秉军先生,1967年出生,双硕士研究生,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天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天津市政公路管理局副总工程师。现任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吴秉军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徐术通先生,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计划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经营发展部部长。现任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徐术通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洪伟先生,197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律师资格。历任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融资部项目经理,北京首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首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李洪伟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绪明先生,1964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河北省交通厅人事劳动处处长。现任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党委书记、河北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河北保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李绪明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
王水先生,1949年出生,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安徽省交通厅副厅长、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安徽省公路学会理事长。
王水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刘克增先生,1949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天津市财政农业处处长、天津市财政局副局级巡视员,兼任天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克增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华杰先生,1964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历任哈尔滨阀门厂会计主管、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科长、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科长、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副所长。曾兼任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秋林股份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李华杰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陈尚和先生,1968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经济师、英国皇家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历任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公司技术开发部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奥科瑞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陈尚和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秦伟先生,1979年出生,法学硕士。历任永达国际控股集团董事局秘书、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执业律师,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秦伟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2: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推荐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郑海军先生、李惠杰先生、罗翼女士、孟杰先生、王树行先生、吴秉军先生、徐术通先生、李洪伟先生、李绪明先生做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王水先生、刘克增先生、李华杰先生、陈尚和先生、秦伟先生做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工作经历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审议推荐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及审议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表决合法有效。因此,同意郑海军先生、李惠杰先生、罗翼女士、孟杰先生、王树行先生、吴秉军先生、徐术通先生、李洪伟先生、李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王水先生、刘克增先生、李华杰先生、陈尚和先生、秦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石万鹏、王全洲、林国伟、陈尚和、秦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3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现就提名王水先生、李华杰先生、秦伟先生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日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天津市京津塘高速公路公司现就提名刘克增先生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天津市京津塘高速公路公司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京津塘高速公路公司北京市公司现就提名陈尚和先生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京津塘高速公路公司北京市公司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4: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水,作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水
日期:2011年1月12日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华杰,作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李华杰
日期:2011年1月13日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秦伟,作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秦伟
日期:2011年1月13日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克增,作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克增
日期:2011年1月12日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尚和,作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陈尚和
日期:2011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000916证券简称: 华北高速公告编号:2011-003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月20日上午9:30分在公司四层会议室举行,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6名。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6名,实际行使表决权监事6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增印先生主持,经投票表决以6名监事同意通过了以下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业已届满,经符合推荐条件的股东方提名,本次监事会审议,同意推荐徐毅先生、马涛女士、陈焱女士、刘振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届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徐毅先生,195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天津市首批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历任天津市规划局副处长、天津市勘察院党委书记、天津市建设设计院党委书记,现任天津市政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
徐毅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马涛女士,197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华联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兼任福建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股权管理一部项目经理,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马涛女士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陈焱女士,197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历任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计财部部长、北京首发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陈焱女士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刘振维先生,1952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主任,兼任河北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河北省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河北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副局长,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刘振维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916股票简称:华北高速编号:2011—004号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审议事项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规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时。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5、出席对象:
(1) 截至2011年1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公司四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本次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采用累计投票制。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1、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推荐,选举郑海军先生、李惠杰先生、罗翼女士、孟杰先生、王树行先生、吴秉军先生、徐术通先生、李洪伟先生、李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推荐,选举王水先生、刘克增先生、李华杰先生、陈尚和先生、秦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3、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推荐,选举徐毅先生、马涛女士、陈焱女士、刘振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11年1月31日下午收市时持有"华北高速"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
3、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帐户卡、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11年1月31日下午收市时持有"华北高速"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
4、登记时间
2010年2月11日
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股东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5、登记地点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9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76
6、受托人在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亲自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4)委托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在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的情况下,委托人或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四、其他
1、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021227
传真:010-58021229
2、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本人意见代理行使表决权。
序号
决议内容
表决意见
备注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审议选举郑海军先生、李惠杰先生、罗翼女士、孟杰先生、王树行先生、吴秉军先生、徐术通先生、李洪伟先生、李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审议选举王水先生、刘克增先生、李华杰先生、陈尚和先生、秦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审议选举徐毅先生、马涛女士、陈焱女士、刘振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股东名称:
股东帐号:
持股数:
法定代表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0916证券简称: 华北高速公告编号:2011-005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交易概述
(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集团”)于2010年11月5日签署了《山东华昌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协议书》,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山东华昌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实施山东S325胶王线安丘至青州段改建项目。
经与宏昌集团协商,确定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出资9000万元人民币,占总注册资本的60%;宏昌集团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占总注册资本的40%,双方约定各方按照应出资额的50%进行首期出资,剩余部分在华昌公司正式成立后的6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到位。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华昌公司已于2011年1月19日获得山东省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70725000000568
住所:昌乐县城孤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焦建华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公路及公路沿线设施的投资、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上范围涉及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经营的,需凭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经营)。
三、其它情况说明
华昌公司成立后,将尽快落实山东S325胶王线安丘至青州段改建项目的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