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险公司违规张罗车险遭重罚
■本报记者 路 英
2010年,天津保监局开出24张罚单,对平安财险、新华人寿、大地财险、太保财险、太保寿险、渤海财险、中华联合、华安财险等七家保险公司,七家保险经营代理机构及五名代理人针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问题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共计128.5万元。太平洋人寿天津分公司因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被罚17万元,是年内单笔罚款最高金额。
未严格执行车险费率
津保监罚 [2010]24号文件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自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未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承保交强险业务,涉及违规金额共计54620.20元;另外,该公司于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和随意使用续保优惠调整系数方式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业务、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违规出具批单批退保险费,涉及金额共计1074785.37元。公司被罚款共计15万元,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刘光辉被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地财险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津保监罚 [2010]16号文件显示,大地财险天津市南开支公司在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未按照统一的基础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事业单位非营业客车,共计11笔,违法金额590元;未严格执行报批的商业车险费率,违规承保机动车险业务,变相给予被保险人其他利益。以“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家庭自用车9笔,违法金额6051.73元;对329笔上年未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的车辆,使用10%的“客户忠诚度—续保”优惠调整系数进行承保,违法金额64766.37元。
另外,2009年8月和9月,该公司通过虚列“业务管理费”和“车辆使用费”方式,分别套取资金9559.20元和3551.04元,并将上述资金支付给兼业代理机构“天津市鸿文服装”,用于贴补机动车商业险经营费用。大地财险天津南开支公司因此被处罚款15万元,该支公司总经理尹宝良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除此之外,津保监罚 [2010]10号文件显示,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于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未严格执行报批费率,对当年新车使用无赔优待系数“上年无赔款记录”调整系数进行承保,共计少收保费70204元;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以非营业货车费率承保营业货车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共计少收保费34231元;2008年7月至8月期间,对非车险业务进行违规批单退费,并将批退保费支付给代理机构抵做手续费,共计179755.64元,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津保监罚 [2010]9号文件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天津分公司也因类似问题受罚。该公司,于2009年2月未严格执行报批费率,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非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承保商业机动车险业务,涉及少收保费总计59279.20元;2009年1月至9月承保商业机动车险业务时,对新车使用无赔优待调整系数进行承保,涉及少收保费总计55447.16元;2009年3月在“营业费用/业务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燃油费”科目中虚假列支非本单位柴油费发票,金额合计47736元;2009年11月在“营业费用/业务管理费/租赁费/职场中央空调费”科目虚假列支非本单位供热费10000元。此外,该公司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天津市蓟县设立分支机构。综上,中华联合天津分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宝蓟支公司总经理杨希福被处罚款1万元。
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津保监罚 [2010]20号文件显示,天津慧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现金列支了公司费用并支付给投保人,向投保人支付了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2008年7月-2009年6月期间,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公司蓟县、静海支公司以虚列燃油费形式套取资金,用于向团意险业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合计金额31860元,被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津保监罚 [2010]21号文件显示,天津市宝利得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人员;未按规定书面报告营业场所变更;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和材料等问题,被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可昕,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津保监罚 [2010]18号文件显示,新华人寿天津分公司也因类似问题,及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向代理银行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利益及电话回访不规范等问题,被处以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津保监罚 [2010]3号文件显示,天津泛华祥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经批准在宝坻区设立分支机构,被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高级管理人员穆长华被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津保监罚 [2010]4号文件显示,华安财险天津分公司于2009年4月,在未取得天津保监局批准的情况下,司擅自设立蓟县营销服务部(蓟县家乐超市13号底商)开展包括销售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内的保险业务。该营销服务部自2009年5月至11月期间,实际业务量为92.79万元,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谭斗书作为该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营销员私印宣传材料
天津保监局2010年处罚的五位营销员违规,集中表现为代投保人签字、擅自印制发放宣传资料、误导销售等行为。
其中,营销员张家华因于2010年7月代投保人于向洁在投保资料上签字,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丁庆于2008 年底擅自印制、发放业务宣传材料,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邢峰于2007年12月10日和2008年2月25日在投保人苏兰格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为苏兰格本人及其丈夫投保了综合意外险(并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各一份,投保单号分别是000390545815001#和000240788585001#;于2008年8月6日在投保人苏兰格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并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而杨俊国则是因为私自印制发放虚假宣传材料被警告。
另外,津保监罚 [2010]6号文件显示,代理人于川于2009年12月私自印制“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违规宣传材料100余份,发放给部分银行网点,对投保人作引人误解的的宣传,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营业场所外开展代理业务
在营业场所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问题主要出现在保险代理机构中,津保监罚 [2010]13号文件显示,天津市交通运输咨询服务公司因在营业场所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被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因在营业场所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投保自身的保险业务并提取手续费,被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套取费用
津保监罚 [2010]11号文件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09年一季度,通过报销会议费、交通费、餐费等形式套取费用,用于以培训费的名义向部分代理银行支付2008年度手续费外的额外激励15.14万元;于2009年2月至6月通过费用报销套取现金,向代理机构支付现金手续费27068.58元于2009年9月向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支付手续费399000元,被处以共计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