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证券简称:林州重机公告编号:2011-000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5日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11日下午1时在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九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九人。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提交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采煤机和掘进机”产品的议案》。同意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采煤机和掘进机”产品并提交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公司工商登记并提交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此议案审议通过后签订,待协议签订后一并公告。
(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1,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0,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八)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议案》《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九)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郭钏先生、李子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1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二和三项议案。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3日
附:郭钏先生、李子山先生简历
郭钏,男,汉族,1987年11月生,河南省林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毕业,现任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除此之外,未在其他单位有任何兼职;其本人系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现生、董事韩录云之子,是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郭书生、公司监事会主席郭松生、公司副总经理吕明田的侄儿,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本人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也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从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部门的任何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李子山,男,汉族,1952年9月生,黑龙江省佳木斯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政工师,曾任佳木斯煤机厂副厂长、常务副厂长,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IMM国际煤机公司副总裁,现任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掘设备公司(筹)总经理,未在其他单位有兼职;其本人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从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部门的任何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证券代码:002535证券简称:林州重机公告编号:2011-000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5日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1年1月11日在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
4、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郭松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41,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41,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35证券简称:林州重机公告编号:2011-000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88号文批准,林州重机于2010年12月29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20万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4,801,297.2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5,198,702.7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2011)京会兴验字第3-001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液压支架改扩建项目”和“液压支架电液控制系统项目”,项目合计需要资金人民币337,540,000.00元。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公司此次超募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7,658,702.71元。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从超募资金中申请41,000万元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申请1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一、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计划和必要性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了提高募投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41,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本次拟还款金额(万元)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950
20100710-20110109
5.3460
950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2,050
20101030-20110429
5.6100
2,05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000
20101110-20110509
5.1000
2,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1,000
20100409-20110408
5.8420
1,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7,000
20100421-20110420
6.1065
7,000
安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0100803-20110802
7.5225
2,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5,000
20101125-20111124
6.1160
5,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
5,000
20100916-20110915
6.9030
5,00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5,000
20100907-20110306
5.1000
5,000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东支行
2,000
20100913-20110912
5.3100
2,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3,000
20101227-20111226
6.3910
3,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6,000
20101126-20111125
6.1160
6,000
合计
41,000
41,000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款活期利率仅为0.36%,银行贷款利率和募集资金专户存款利率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利差,本次归还银行贷款后,预计可减少利息支出约为2,328.80万元,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达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公司拟用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二、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和必要性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拓展,在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也随之增加。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0,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解决部分流动资金需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年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人民币545万元,从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因此,公司使用该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三、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承诺:
1、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决议
2011年1月1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1,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 监事会意见
2011年1月11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41,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41,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41,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4、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41,0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0,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保荐代表人武健、杨淑敏就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询问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核查了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以及独立董事意见。保荐机构经审慎核查后认为:
1.林州重机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经过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还承诺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因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保荐代表人武健、杨淑敏同意林州重机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时,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保荐代表人武健、杨淑敏将持续关注林州重机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林州重机在实际使用该部分资金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对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并投资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等,切实履行保荐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保障林州重机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对超募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五、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35证券简称:林州重机公告编号:2011-000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88号文批准,林州重机于2010年12月29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20万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4,801,297.2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5,198,702.7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2011)京会兴验字第3-001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248109299139、416060100018170608336、462150100100006104和7391010182100070791。这四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纬一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48109299139,截止 2011 年 1月12日,专户余额为201,86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液压支架改扩建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 1月12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6060100018170608336,截止 2011 年 1 月12日,专户余额为35,68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液压支架电液控制系统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62150100100006104,截止 2011 年 1月12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91010182100070791,截止 2011 年 1月12日,专户余额为717,658,702.7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杨淑敏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次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35证券简称:林州重机公告编号:2011-0005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1年1月28日上午9时
4、会议的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5、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1年1月21日(星期五)。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采煤机和掘进机”产品的议案》;
3、审议《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1年1月25日上午8:30—11:30 时 ,下午2:00—5:00时;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申村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1年1月25日下午5: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方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参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电话:0372-6024321 ;传真:0372-6031023;
3、邮政编码:456561
4、联系人:陈亦刚
五、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授权委托书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13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 权 委 托 书
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委托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11年1月27日召开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股东账号: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序号
议 案 名 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议案2
审议《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采煤机和掘进机”产品的议案》
议案3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的议案》
(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