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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征集两公司诉讼代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 01:3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

  ■ 维权进行时 Right-Protecting

  近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向遭受损失的高淳陶瓷(600562)投资者发出征集令,欲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维权代理服务。

  2010年12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以内幕交易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宝春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749.95万元,并处罚金750万元。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相关刑事判决生效后,在刘宝春等内幕交易高淳陶瓷股票过程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违法者赔偿因其内幕交易造成的差价、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根据刘宝春案一审判决书,刘宝春等实施内幕交易的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15日,故在该时间段内对高淳陶瓷进行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均可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即无论在什么时间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只要在2009年4月1日至15日卖出过高淳陶瓷股票,即可要求刘宝春等赔偿损失。

  许峰律师认为,在该案中,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法为内幕交易基准价15.98元减去在2009年4月1日至15日的卖出价格。假设某投资者在2009年2月16日以6.41元价格买入高淳陶瓷2000股,2009年4月10日,该投资者以6.85元卖出股票,虽从账面上看投资者略有盈利,但由于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的是反向交易,理论上其失去的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后按照基准价15.98元卖出高淳陶瓷股票的机会,故该投资者如果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索赔标的至少是(15.98-6.85)X2000=18260元。

  欲参与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账户复印件、在2009年4月1日至15日卖出股票的交易记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公章)等。许峰律师联系电话:13701612286。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200081)。

  此外,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德棉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刘国华律师介绍,中国证监会对德棉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09年6月3日发布的,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09年6月3日,投资者最晚应在2011年6月3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刘国华律师的联系方式为13794352148 ,020-28335873。

  (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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