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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内幕交易:民众并非看客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 18:14  《董事会》

  惩治内幕交易:民众并非看客

  如果还让广大投资者“置身于事外”,仅依靠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打击内幕交易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文/付明德

  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五部门联手重拳出击,既彰显了管理层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也凸现了当前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严峻形势。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调查内幕交易295起,占新增案件的45%。仅2010年1至10月,证监会就新增非正式调查案件100件,其中内幕交易74件;正式立案88件,内幕交易42件。这仅仅是进入监管视野的数据,由于内幕交易的复杂性,未被发现的内幕交易还不知有多少。

  客观地说,20年来监管部门一刻也没有停止对内幕交易的打击,但内幕交易行为依然十分猖獗。由此看来,打击内幕交易光靠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

  监管之难

  内幕交易之所以屡打不止,除了利益驱动这一因素外,也与内幕交易本身的特点有关。

  首先,监管力量不足,无法对众多的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有效监管。我国目前已有2000余家上市公司,而且每年还以近300家的速度不断增加。如此众多的上市公司,每时每刻都会产生大量的内幕信息。而能够接触到这些信息的人,除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各级管理人员、某些岗位的职工以及上述人员的亲戚朋友、关联方外,上市公司的客户、生意伙伴、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党政官员都有可能获知内幕信息。这么多的内幕信息和知情人员,要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管,必然需要一支庞大的监管队伍。但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和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有限的监管力量显然无法实现对如此众多的监管对象实施有效监管。

  其次,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和手段的多样性,也给监管带来极大的困难。所有的内幕交易都是秘密进行的。行为人一般不会利用自己、近亲属的股票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而是指使、授意或者利用他人的股票交易账户操作。与操纵证券市场相比,操纵证券市场虽然也是秘密进行的,但行为人总是设法使市场感受到变化,以达到操纵的目的。但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是秘密进行的,而且不会让市场感受到变化,从而使监管变得极其困难。

  另外,监管手段也无法适应查处内幕交易的需要。目前所采取的监管手段,一般是由交易所通过股票交易系统对实时交易情况进行监督,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交易。这种监管方法对发现十几亿资金规模的内幕交易是有效的,而对小资金效果就不很明显。比如黄光裕进行第一起内幕交易时,尽管动用了9000多万元,但并没有被及时发现。原因很简单,第一起内幕交易涉及的40个交易日中,平均每个交易日动用的资金也就200多万元,无法让人察觉异常。

  民事责任缺失

  内幕交易的直接受害者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因此,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向受损害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还不能启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行为人所承担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

  尽管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惩治、打击内幕交易具有巨大作用,但与民事责任相比较,仍然存在缺陷。首先,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判决,都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这就给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但由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和手段的多样性,有些证据很难获取,有些案件因此也就不了了之,使得有些内幕交易行为人逃避了制裁。其次,正是由于对证据的极高要求,使得案件拖的时间过长,从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到被处罚可能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比如李启红案,从实施内幕交易到被立案调查,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这就导致行为人不能及时受到制裁,也会给某些人以错觉,助长实施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缺陷。首先,民事证据并不要求确实充分,只要达到高度的盖然性就可以,不会因证据问题使案件久拖不决。其次,民事程序由投资者提起,市场的变化与其息息相关,他们对市场的异常行为最敏感,具有找出违法者的直接动力。再次,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成千上万,提起诉讼会形成浩大的声势,对违法人能起到威慑作用。由于证券民事赔偿数额巨大,会让违法行为人倾家荡产,当违法行为人感到得不偿失时,也就不会铤而走险。

  焦急的看客

  投资者是市场的参与主体,也应当成为维护市场的主体。投资者参与维护市场的方式,除了积极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外,最重要的方式是通过民事诉讼参与市场维护。但目前民事诉讼却无法启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内幕交易的蔓延。

  首先,目前法院仅仅受理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且规定了严格的前置程序,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民事诉讼案件还不予受理。

  其次,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目前仅见的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法律规定。但因为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相关解释,无法进行具体操作。比如在黄光裕刑事案结束后,多位律师欲公开征集委托,借此推动证券民事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但仅在哪些投资者可以做原告这一点上,律师们就有五种观点,对如何计算损失也有不同的看法。再者,如果内幕交易的适格原告是与内幕交易行为人同时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若有关部门不公开黄光裕刑事案件的有关资料,就无法知道黄光裕进行内幕交易的时点,进而无法确定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这突出地反映了当前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所面临的困境。

  因此,要想使投资者参与到市场维护中来,就必须尽快完善内幕交易的民事制度,赋予投资者便捷的诉讼渠道,让广大的投资者通过证券民事诉讼的方式参与市场管理,这足以让违法者无法遁形。如果还让广大投资者“置身于事外”,仅依靠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打击内幕交易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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