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5证券简称:ST欣龙公告编号:2011-002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澄 清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11年1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题为《涉及3842万元诉讼 ST欣龙“扭亏”生变》(署名:姚伟)的文章,文章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杨女士已经向法院起诉,2010年12月24日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其《民事诉状》显示,涉及ST欣龙的诉讼金额高达3842.5万元;如果此次诉讼ST欣龙败诉,由于尚未判决的诉讼通常被列为年报当中的“日后事项”,那么最高可达3842.5万元的赔偿资金将极有可能直接追溯调整其2010年的业绩。
2、报道称ST欣龙已经知晓上述诉讼案的情况,但海口市中级法院立案10多天后,ST欣龙尚未将此事对外披露;
3、报道称2010年12月26日,即海口市中院立案两日后,ST欣龙向杨女士的法律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姚宣东律师发过函件,该函件表示“ST欣龙不是适格的被告”,同时,强调姚宣东律师应按照相应的证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撤回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ST欣龙6600多万元的起诉,以免影响ST欣龙的增发。否则,如明知证据有假仍一意孤行,为对政府和几万股民负责,ST欣龙将以伪造证据和敲诈追究姚宣东律师的法律责任。
4、杨女士向海南证监局举报ST欣龙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海南证监局于2010年12月13日下发调查结果(2010海南证监信复字第17号)显示:杨女士与ST欣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ST欣龙大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亦存在以其持有的ST欣龙1000万股权为相关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但因涉及金额及股数均未达到应披露标准,故ST欣龙对该等事项可免于披露,但海南证监局指出,ST欣龙在信息披露过程仍存在明显瑕疵。
二、公司说明
针对上述内容,公司经核实,特作相应说明如下:
1、对于报道所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受理了杨女士对本公司的诉讼事项,至本日止,本公司从未收到过法院关于上述事项的任何通知、文件,因此,本公司目前也无法预计该事项对本公司的过往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2、对于报道称本公司已经知晓上述诉讼案情况的事项,本公司经了解核实,其实际情况如下:本公司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海南筑华)2010年12月24日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杨玉斌等人时,其委托的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碰上了杨玉斌及其律师姚宣东,刘陆峰律师与杨玉斌等进行了沟通,杨玉斌告知刘陆峰律师,说她已起诉了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标的有6600多万元,公司由此获知有上述诉讼事项,但并不了解对方诉讼的具体情况,也未收到海口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通知和文件,没有可以用于进行准确披露的法律依据。
3、关于报道称公司已致函姚宣东律师的事项属实。
4、对于杨女士向海南证监局举报ST欣龙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经申请本公司已于2011年1月7日从海南证监局获得其“2010海南证监信复字第17号”回复函,该函对于本公司关于披露“瑕疵问题”部分的原文如下:“海南筑华为欣龙控股关联方,在还款事项中,双方之间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并占欣龙控股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关于关联交易披露的有关规定,欣龙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情况,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该事项,本公司已经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详见本公司同日刊登的《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公告》。
三、其他
1、本公司2010年度业绩与去年同期比,预计其增减幅不会超过50%。无需进行业绩预告。
2、至目前止,本公司未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3、《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955证券简称:ST欣龙公告编号:2011-003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与杨玉斌女士签署借款协议向其借款人民币1689万元, 2006年9月30日,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海南筑华)针对上述借款向本公司出具确认函,同意承接上述借款的还本付息义务,并且同意本公司用相关债权作为其承接本公司债务的对价转让给海南筑华。本公司据此进行了债权债务转让的账务处理。
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 称: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港货运中心96号A栋
法定代表人:饶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460100721282714
经营范围:无纺布加工;装修工程;信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矿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品除外)、建筑材料、服装、百货的销售。
(二)主营业务情况
海南筑华为投资管理型公司。
(三)海南筑华近三年及最近一个会计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单位:万元):
项 目
2010年9月30日
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
2007年12月31日
总资产
27,431.96
33,475.61
32,210.22
42,699.65
所有者权益
16,829.04
16,945.22
17,056.95
25,980.16
项 目
2010.1.1—2010.9.30
2009年度
2008年度
2007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116.18
-111.73
-8,923.21
4,359.07
(二)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海南筑华目前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本公司股份4469.12万股,占总股本的15.25%(2006年9月30日,海南筑华持本公司股份3047.57万股,占总股本的10.4%,时为本公司第四大股东)。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与杨玉斌女士签署的《借款协议》(编号2006926)主要内容:
①债权人名称:杨玉斌、丁春花;
②借款金额:人民币1689万元;
③期限:2006年9月28日—2006年10月27日;
④借款利率:月利率1%;
⑤签署日期:2006年9月26日
⑥借款原因:公司临时资金周转需求;
2、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依据上述《借款协议》(编号2006926),杨玉斌女士于2006年9月28日将借款分别通过其相关公司及杨玉斌个人的帐户以及部分现金付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南欣龙服装衬布有限公司账户。因该笔借款期限较短,公司考虑到按期还款存在客观上的困难,为此,公司希望时为大股东的海南筑华能够承接上述借款,并希望其同意以本公司已有的相关债权作为其承接上述借款的对价。经与海南筑华协调,海南筑华于2006年9月30日向我司出具确认函:“鉴于你司未来在资金还款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为减轻你司的还款压力,本公司确认上述借款的还本付息义务由本公司承接,并同意用此款冲抵你司相关债权往来款。因冲抵相关债权往来款而形成的与相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本司自行负责协商解决,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亦由本公司负责偿还杨玉斌,此笔借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你司无关”。本公司即根据海南筑华确认函的内容,以公司应收海南宗麒贸易有限公司款项账面价值6,628,200元(己计提坏帐准备66,282元,应收净额6,561,918元)、应收海南鑫桔商贸有限公司款项帐面价值5,571,800元(当年发生、未计提坏帐)、应收海口晶都实业有限公司款项帐面价值3,100,000元(己计提坏帐准备31,000.00元,应收净额3,069,000.00元)等债权按帐面金额1,530万元转让给海南筑华,同时公司将收到的现金159万元亦直接转交给海南筑华,由此,海南筑华承接应付杨玉斌债务共计人民币1,689万元。杨玉斌女士于2006年10月8日向海南筑华出具了正式的付款委托函并以此确认其对本公司债权的转移。从2006年10月8日起,海南筑华即按该付款委托函的要求将借款本息直接支付给杨玉斌女士及其指定的账户,对此,杨玉斌女士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在2006年间,公司运营资金非常紧张,海南筑华同意承接上述借款且同意以本公司债权应收款项冲抵该项借款,客观上缓解了公司当时的资金压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上述关联交易完成,共计冲回坏帐准备97,282元,对公司当年利润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2006年年初至披露日止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总额为人民币1,689万元。
六、其他
尽管海南筑华同意承接上述借款的事项有利于公司,但其时为我司第四大股东(持股3047.57万股,占股比例为10.4%),根据《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上述借款转移事项应视为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债权债务转移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当时只是经过了公司总裁办公会同意便予以实施,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此,公司真诚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借款协议(编号:2006926)
2、海南筑华公司确认函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