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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 15:0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盛石化”)于2010年9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286号”文核准,于2010年10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1,2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9,963.9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0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31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已由荣盛石化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04)。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0万吨环保健康多功能纤维技改项目以增资的方式由全资子公司浙江盛元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元化纤”)实施。2010年11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浙江盛元化纤有限公司增资50,000万元的议案》,同意对盛元化纤增资50,0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45,947.52万元),用于投资建设盛元化纤年产10万吨环保健康多功能纤维技改项目。

  公司拟使用79,6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盛元化纤年产10万吨超细旦差别化FDY丝和3万吨超细旦差别化DTY丝技改项目、使用49,536万元超募资金用于盛元化纤年产9万吨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新型化学纤维项目。公司将通过向全资子公司浙江盛元化纤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由盛元化纤具体实施上述两个超募资金投资项目。2010年11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0年12月10日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该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9,012.48万元。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03)。

  公司将妥善安排其余超募资金65,867.90万元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盛元化纤已按有关要求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盛元化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由荣盛石化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转付,转付完成后,荣盛石化原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已无余额,荣盛石化已将上述荣盛石化原募集资金专项帐户注销。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盛元化纤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2090119900491887,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65,108.58万元。

  盛元化纤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001617027053004838,截至2010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37,055.75万元。

  盛元化纤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9-080201040057645,截至2010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55,124.03万元。

  盛元化纤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00138797908094001,截至2010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84,189.0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盛元化纤年产10万吨环保健康多功能纤维技改项目、盛元化纤年产10万吨超细旦差别化FDY丝和3万吨超细旦差别化DTY丝技改项目、盛元化纤年产9万吨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新型化学纤维项目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出于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的目的,盛元化纤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盛元化纤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盛元化纤存单不得质押。

  (二)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盛元化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盛元化纤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三)盛元化纤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勇、季诚永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复印盛元化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盛元化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盛元化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前)向盛元化纤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盛元化纤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六)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盛元化纤、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七)如果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形的,盛元化纤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八)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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