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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钻股份执意提名“污点独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6日 03:2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

  赵浩

   曾在一家上市公司担任过独立董事的洪乐平,故意隐瞒曾受到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事实暴露后,江钻股份(000852)不仅极力为其辩解,而且执意提名这位“污点独董”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引起市场一片哗然。

   江钻股份1月5日发布了一则特别的更正公告表明,洪乐平在担任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深泰)独立董事期间,2007年10月,因该公司 200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内容,证监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处罚,对时任独立董事的洪乐平给予警告并罚款的处分。2008年8月,因该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严重滞后,深交所对该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时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洪乐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而在江钻股份2010年12月14日刊登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洪乐平的简历中却写道:“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仅如此,江钻股份董事会及洪乐平本人还公告声明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江钻股份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质问时依然表示,洪乐平是因原任职的公司有过错受到处罚,而不是他本人有什么问题,董事会认为他还是比较适合,加上要找合适的人选比较困难,所以还是坚持提名。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峰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一员,独立董事必须承担董事会应该承担的一切责任,公司有过错,独立董事也应该受罚。

   刘陆峰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指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江钻股份董事会及洪乐平本人有关提名洪乐平为独立董事的系列公告,有明显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是不真实的。既然江钻股份董事会及洪乐平都声明了“保证其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那么,谁来执法,如何执法,摆在监管部门的面前,对于如此明显的故意隐瞒及重大遗漏,绝不能仅仅发个更正公告,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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