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12月22日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2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0年12月22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安建国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5人,代表股份数83,835,3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9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80,005,5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3,829,8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78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重要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83,227,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27%;反对票442 ,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52%;弃权票165,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要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83,269,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32%;反对票469 ,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55%;弃权票94,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跃彬、 杨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冀华股见字1008号)。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1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