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91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4,64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公W(2010)B123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1月18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开设三个募集资金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扬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扬中市扬子分理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扬中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扬中市扬子分理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333001040889988、32001757440059188188及380101421000136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平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辉、封江涛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即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平安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