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1-4号】,法院根据本公司管理人申请,裁定如下:
一、冻结香港冠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7,023,500股限售流通股;
二、冻结除香港冠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本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其中1,000万股(含1,000万股)以下的部分按照33%的比例进行冻结;超过1,000万股的股票,按照38%的比例进行冻结。以上共计冻结本公司股票185,887,421股,其中限售流通股88,259,838股,流通股97,627,583股;
三、将上述两项冻结的股票共计202,910,921股,其中限售流通股105,283,338股,流通股97,627,583股,划转至本公司管理人名下,即“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及到的股票数量以及划出账户、账户内原有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的结果为准。
根据上述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除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一自然人账户,因涉及相关账户股票已存在冻结状况而本次暂未冻结外,其他所有股东账户股票均已按比例进行冻结,共计129,807,145股,其中:流通股97,624,943股,限售流通股32,182,202股,冻结起止日为2010年12月3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批股票将于近期划转至本公司管理人名下。
另:因法院已裁定终止本公司重整程序,公司现在管理人监督下执行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会。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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