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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求索 三公基石成功筑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1日 16:24  中国证券报

  朱宇

  立新 破旧 再立新

  1990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股票”这一绝迹30年的事物重新出现在中华大地上。上市公司、分红、涨停板这些新鲜的概念开始被普通老百姓所知晓。

  1992年,股票发行由区域性试点向全国推广,推动了全国统一的股票市场建立。同年,邓小平发表了著名的“南巡讲话”,拟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乘此东风,《公司法》于1993年出台,股份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发行股票的条件等内容被写入了法律。股票的法律概念被正式明确。

  在出台《公司法》的同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就开始组织起草《证券法》。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在翘首等待《证券法》的早日出台,但不曾想,这一等就是六年。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人王连洲回忆起《证券法》的立法历程时颇有感慨地说,证券法是我国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第一部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起草而不是主要由政府一个行政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律,同时也是第一部首先由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王连洲回忆,当时围绕《证券法》的起草工作,直接参与研究、讨论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上至国家高层领导,国内外专家学者、业内人士,下至中小散户,不下数千人之多。

  正是因为《证券法》的起草有太多创新意义,从起草到表决通过,跨及七、八、九三届人大,历经六载,易稿不下数十次,共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终于在1998年颁布实施。王连洲称其为“一部反映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含义深邃的长篇史诗”。

  《证券法》的出台从根本上结束了我国证券市场缺少法律、无法可依的历史,明确了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解决了多头管理、上下矛盾的问题。

  纲举则目张。围绕两法,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相继出台,资本市场在“两法”的拱卫下沿着正确的道路越走越快。

  事移法易。资本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也需要“两法”做出相应调整。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启动、中小板推出、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的即将出台,都对“两法”形成了新的挑战。

  2005年12月27日,这两部素有“姐妹法”之称的法律,经全面修订后,以全新的面目走向前台。资本市场的法律基石从此更加稳固。

  根基既已修补,相关的枝节也需要加以修改。来自证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资本市场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中,2003年以来重新修订和制定出台的占85%。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证监会分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05项,超过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2/3。

  事实上,我国资本市场法制体系就是在这样一个不断立新、破旧、再立新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日渐成熟。

  践行“三公”

  新《证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以上关于证券法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的表述中,“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是证券法的最直接任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核心目的。

  如何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有很多细致的规定,但最根本的一条是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的“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渊源于1844年英国公司法、为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确立并日臻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各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被称为美国商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萨班斯方案》的第一句话就是“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我国新《证券法》将以信息披露制度为基础的公开性原则渗透到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保荐机构及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资本市场二十年来,内幕交易屡禁不止,各类老鼠仓层出不穷,究其根本就在于少部分人希望通过隐瞒信息,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获利。从早年的庄家吕梁,到今日的股市黑嘴汪建中,从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到国美前总裁黄光裕,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多少人都难以自持。

  践行“三公原则”就是要斩断这些伸向股市的黑手。今年1-10月,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表示正积极推动《刑法修正案(七)》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写入刑法。

  当然仅靠监管部门的现有力量远不能对所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全覆盖,还需要投资人和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

  伴随着资本市场法律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中介机构也获得了蓬勃发展。从2001年揭露蓝田股份而一夜成名的刘姝威到近年来以“财务打假”闻名股市的“飞草”,一批批优秀的财务从业人员挺身而出对有财务瑕疵的上市公司口诛笔伐。截至今年10月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已经超过30万人。与此同时,监管层对财务报告的要求越来越严格,需要披露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敢于对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注册会计师也日渐增多。相比于当年东方电子、亿安科技的“信口雌黄”,近年来,虚假信息披露的案例是越来越少。

  除了公开原则之外,公平原则也一直以来广受市场各方的重视。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中小股东长期扮演了“弱势群体”的角色,两法的本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使市场参与方不因身份、地位不同而受到歧视。曾几何时,上市公司成了大股东的提款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上市公司货款,中小股东利益成了被大股东鱼肉的对象。在新两法颁布之后的2006年,证监会就开展了大规模的上市公司清欠工作,出台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行为坚决制止,中小股东的利益被摆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公正原则更多的是对监管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的。实现公正性的最有效途径,还是要通过不断的立法和修订,严格规定执法的权限和范围,做到具体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十年来,这项工作一直在不断进行中。

  探索不息

  二十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取得了伟大成就,但是也不能盲目乐观。证监会前总会计师张卫国表示,美国信息披露准则集纳起来是数以千页计的,虽然美国的判例法体制与中国的成文法体制有所不同,但在完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方面,我们还要不断地探索。

  二十年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来说,才是度过了少年期,刚刚进入青年期。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也只是刚刚搭建了框架,作为新兴资本市场之一,中国资本市场随着国际板的开启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即将迎来飞速发展期,相应的对法制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如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所言,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要从三个方向推进,即提高效率、扩展市场边界、提高国际化水平。在提高效率方面,要继续改革发行机制,继续完善并购机制,继续丰富交易机制。在扩展市场边界方面,要加快OTC市场建设,发展债券市场,加快PE行业的发展。而在提高国际化水平上,他认为,人民币国际化和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之间互为因果,因此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程度。

  为了更好地辅佐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几任证监会主席都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指出,要从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实际需要出发,设计制度规则,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有鉴于此,已经进入司法调研程序的《基金法》修改工作,除了对实施范围、行业准入、投资范围和惩罚力度有所关照之外,在调整对象上,私募基金,以及私募股权基金(PE)也有望被纳入《基金法》的范围。

  此外,尚福林此前还提到在执法体制上要有所创新,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建立具有我国特点的行政和解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执法案件。研究推进资本市场民事赔偿和刑事司法制度与机制的完善,不断优化有利于市场规范发展的司法环境。

  二十年,资本市场在法制建设方面,收获了赖以为基础的“两法”,收获了一系列与“两法”相配套的法规准则,资本市场法制大厦已经初具规模,接下来就需要不断地加固和完善。既然市场选择了这些制度安排,每个市场主体就应当妥为信守,借以不断累积我国资本市场的信用资源和法制权威,在无限接近“三公原则”的发展方向上持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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