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3证券简称:荣盛石化公告编号:2010-004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286号”文核准,于2010年10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1,2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9,963.9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0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31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已分别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账号为800101179008094001,金额99,79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账号为1202090119900474258,金额80,765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账号为080201040057298,金额6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账号为33001617027059000678,金额46,000万元)。上述四家银行统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上述四个账户统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已按有关要求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已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逸盛大化年产120万吨PTA项目、盛元化纤年产10万吨环保健康多功能纤维技改项目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勇、季诚永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六)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七)如果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八)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