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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 01:2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发布《诉讼事项公告》,收到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鹤中法执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本公司2009年5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复议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鹤中法执字第15-3号、(2007)鹤中法执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复议审查过程中,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调解,相关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追加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其撤回复议申请。2010年10月25日,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并撤销(2007)鹤中法执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因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且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复议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也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审查已经没有必要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

  因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已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本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案已履行完毕,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不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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