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冰
为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维护登记结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
该实施细则是我国证券登记结算领域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调整自律管理措施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统一、高效、严谨的证券登记结算自律监管体系初步建成。
根据该细则,中国结算对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的自律管理措施共有十五项,分别为: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暂停或终止开户代理机构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要求更换结算参与人代表、代表助理或相关联系人;调整结算参与人资格类型;调整结算业务要求;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暂停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提请中国证监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结算公司依据业务规则、协议等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实施细则还重点针对账户管理、结算管理、结算银行业务管理以及其他涉及的自律管理中各类参与机构可能发生的违规现象,具体规定了适用相应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形。(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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