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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汪建中案开庭 “抢帽子”交易规制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31日 22:48  《新世纪》周刊

  □ 本刊记者 范军利 | 文

  投资咨询业者以“抢帽子”方式交易并获利,到底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的刑责?

  10月28日,中国证券市场首起“股市黑嘴操纵证券市场”案开庭。

  上午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身着看守所14号囚服、戴着近视眼镜的汪建中站在了被告席上。历时一天的庭审中,他重复最多的话是,“我的行为不恰当,但不构成犯罪。”

  检方指控,汪建中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涉及38只证券,非法获利1.25亿余元。

  所谓“抢帽子”,是指先买入、之后发布推荐、然后迅速抛出的交易行为。本案检察官陆昊10月26日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目前将“抢帽子”交易方式认定为犯罪的,全世界仅德国一例。“如汪建中案得以判定,将成为中国首例以‘抢帽子’方式认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

  庭审中,汪建中则对上述指控全盘否认。其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抢先交易行为定性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定为犯罪。”

  分析人士指出,汪建中案揭示出,目前中国对“抢帽子”交易的规制在立法与执法方面尚存缺失。借鉴德国的做法,中国有必要将“抢帽子”交易明确列为市场操纵的违规交易形式。

  业内人士也表示,针对屡禁不绝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法行为,监管当局应尽快借鉴成熟市场的做法,要求有关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公开荐股的同时,提示公众,自己是否持有有关股份,以便公众判断。

  55次交易

  根据检方指控,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非法获利。

  起诉书称,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九个证券账户,先后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等五个营业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称为“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上述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汪建中所控制九个账户的交易水单,均为大额短线交易。以工商银行为例,汪建中使用自己的股票账户在2007年1月9日,以2479万元总价购入约434万股,均价5.71元。公诉人表示,“当日17时之后,汪建中将该类似‘工商银行,有望井喷……’之类的信息先后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发布。然后,于1月10日开盘一小时内,将上述工行股票全部抛出,这一笔交易获利超过60万元。”

  同例,2007年7月20日,汪建中利用他人的账户,再次购入工商银行,共买入金额1.28亿元。当晚,这些信息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公之于众。周一开盘后,汪将上述股票全部抛出,获利366.5万元。

  汪建中在短线交易中,获利从几十万元到百万元、千万元不等。检察官介绍,股票交易中汪建中获利最多的一次是500多万元。而操作权证一次性赚取利润较高。“2007年4月,他对武钢权证进行了一次‘抢帽子’交易。这次使用了七个账户名,一次性获利1156万元。”

  公诉人认为,在首放公司发布股评报告后,其推荐股票的股价、交易量和成交量等明显上涨或放大。公诉人表示,虽然“掘金报告”是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但其实质是汪个人的决策,而且发布前他已经先期买入。据此,公诉方认为,汪的犯罪手法新颖,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了犯罪。

  “抢帽子”争议

  控辩双方激辩的焦点在于,汪建中股票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罪”?

  汪建中自辩认为,在2007年大牛市期间,除了北京首放,其他诸多研究咨询机构也发过荐股报告,因而不能将股市波动归于北京首放的推荐。他认为,在他抛出股票后,有关股票的价格仍然上涨,证明自己并无操纵市场的能力。

  检方则没有在“汪建中的行为是否影响了股票价格”上过多纠缠。检察官陆昊表示,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55次交易、38只股票的交易行为,多数是当日先买入、当晚发布推荐、次日开盘一小时即全部抛出,是典型的“抢帽子”交易行为。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和新型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特点在于隐秘性很强。”

  陆昊指出,根据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的最新标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有一个追诉认定标准,即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查。“这就是行政和刑事之间的明显界限。汪的个人获利超过亿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入罪肯定没有问题。”检方因此提出,汪建中应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定,届时可能获刑最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

  高子程律师则表示,汪建中的行为最多只是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不恰当。

  辩护律师亦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主体应当是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汪不具备主体资格。汪建中购买的都是大盘蓝筹股,其资金量远远不能操纵市场。

  此外,根据证券法,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必须达到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交易量要达到有关股票同期交易总量的30%以上,且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买入的股份数必须占到该证券同期流通总量的30%,而汪建中买入量还不到1%和4%,不够立案标准。

  高子程认为,汪建中利用了不属于内幕信息的北京首放咨询报告中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行为,这与《刑法修正案(七)》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类似;汪建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北京首放咨询报告中的未公开信息,这一点也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类似。所以,汪建中的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达到操纵证券市场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掘金悲欢

  10月28日的庭审席上,汪建中的亲人无一出席。律师说,汪建中此前特意叮嘱过,不让亲人参加庭审;并透露,被拘押前,汪建中是家乡名人,修桥修路、抚养孤儿,筹备教育基金会等。获悉汪建中涉嫌“犯罪”消息后,做过多年校长的父亲自杀身亡。

  汪建中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1989年从厦门大学金融系毕业后,汪建中在工商银行大兴支行任信贷员。四年后,考入国航财务公司,1993年,汪建中开设了自己的第一个股票账户,从1万元起家。2001年8月,汪建中创办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获得证券咨询资质,开始发布“掘金报告”。由于推荐的股票往往位于涨幅榜前列,他的股评分析逐渐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开始吸纳会员进行有偿服务。

  “他确曾在把握市场脉络方面,有独到之处。有一批忠实跟从者。”庭审证言显示,北京首放网站日点击量维持在十七八万元左右。汪建中称,当时公司经常收到股民送来的表扬信。

  2005年,证监会叫停了咨询公司招收会员的业务。汪建中庭审时表示,咨询公司运营模式的变化使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这时,他开始有些新的想法。

  而在被拘役后,汪建中不断给检察官、法官写信。陆昊表示,做了多年检察官,从没收到被告人这么多信件。汪建中给检察官的信订了厚厚三大册,给法官的信也厚厚一本。开庭前一天晚上,审判长白波给汪建中的代理律师打电话:“这个书呆子,手写能写出那么多字。明天开庭前,我要告诉他,我收到这些信了。”

  10月28日上午庭审时,在辩护律师提问结束时,审判长特意就汪建中自首情节发问,“你去朝阳区公安局自首时,是否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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