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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惩治PE腐败须从源头着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6日 15:22  京华时报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一颗“毒瘤”,从某种意义上说,PE腐败同样是市场中的一大“毒瘤”。随着越来越多的新股不断发行上市,PE腐败已越来越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

  置身于资本市场之中,无不是为了“利益”两字而来。在A股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监管还存在缺失与缺位的情形下,PE腐败的产生与蔓延,其实再正常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防范甚至杜绝类似事件的一再发生。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国信证券李绍武案、备受质疑的立思辰“80后”女孩财富神话、易联众小职员一年后的暴富奇迹、保荐代表人持股、“直投+保荐”的暴利等,显然不应再被解读为独立事件与偶然现象。它不仅是相关单位或人员逐利的产物,更是PE腐败的必然产物。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只要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不超过7%,保荐机构保荐发行人上市将是合规的。而现实却是,只要个中存在利益关联,保荐人的勤勉尽职、独立性、客观公正性无疑会大打折扣,保荐人在维护了发行人利益的同时,投资者与市场的整体利益又怎能得到保障?

  锐奇工具的保荐人为平安证券,去年8月份,平安证券旗下的平安财智投资1392万元入股,今年6月7日,创业板发审委通过锐奇工具的首发申请。从“投资”入股到“立竿见影”,平安财智仅仅只用了10个月的时间。广发证券旗下的广发信德分别在去年8月和3月投资3200万元和400万元入股华仁药业、青龙管业,而广发证券正是两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

  你为我保荐,我让你入股,几乎已成“直投+保荐”模式的“潜规则”。利益共享,各取所需,挂牌上市后皆大欢喜。事实上,在PE腐败的背后,无不闪现着利益捆绑与利益交换的身影。否则,一家运作步入正常的企业,凭什么让“后来者”不承担风险而将暴利拱手相送呢?

  无论是突击入股,还是突击转让股权或者是代人持股,都是PE腐败的表现形式。尽管不能排除其中存在正常的成分,但毫无疑问,在利益驱使下,“非正常性”更多。

  监管层显然已经意识到PE腐败的严重性与危害性,今年6月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将加大保荐业务违规处罚力度。对于突击入股等行为,相关股份拟延长锁定期,从一年变为三年。即使如此,笔者以为还远远不够。

  要惩治PE腐败,须从源头上着手。(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无非是希望借助于资本市场的退出通道套现,并享受到高溢价。因此,把好上市关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严格要求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外,对于两年之内存在突击入股、股权异常转让等行为的发行人,监管层不妨不受理其首发申请,而在2-3年之间的突击入股或转让的股权,建议延长其锁定时间3-4年。对于其中存在隐瞒事实造假上市等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应责令其火速退市,投资者的投资亏损由上市公司全部承担。如此,在增加了PE的腐败成本之后,PE腐败问题必然会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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