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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 07:18  证券时报

  (2010年9月13日通过)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3日上午9:30在公司管理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大会由董事长何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3名,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股份163,845,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245,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2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99,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 %;公司独立董事钟晓明共征集投票权计0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方案(修改稿)的议案

  (1)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同意163,654,6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58,910股,弃权131,500股。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基本操作模式和操作流程

  同意163,641,3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4,210股,弃权139,500股。

  (3)激励基金基本触发条件、期望股价、期望激励股数及激励基金额度调整

  同意163,641,3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4,210股,弃权139,500股。

  (4)限制性股票来源、权益数量、授予价格与权益分配

  同意163,642,5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3,010股,弃权139,500股。

  (5)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与解锁期

  同意163,642,5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3,010股,弃权139,500股

  (6)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

  同意163,642,5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3,010股,弃权139,500股。

  (7)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解锁程序

  同意163,641,3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4,210股,弃权139,500股。

  (8)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

  同意163,641,3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4,210股,弃权139,500股。

  (9)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重要事项时的特别规定

  同意163,641,3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4,210股,弃权139,500股。

  (10)限制性股票激励变更与终止

  同意163,641,3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4,210股,弃权139,500股。

  2、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

  同意163,641,3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4,210股,弃权139,500股。

  3、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管理办法

  同意163,647,8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57,710股,弃权139,500股。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63,647,8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57,300股,弃权139,910股。

  5、审议曹汛监事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63,647,8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57,300股,弃权139,910股。

  6、审议推举屠国良先生为公司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163,647,85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57,300股,弃权139,91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的伍志旭律师、李泽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发表见证意见,其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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