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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 07:1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1日在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152,737股,占公司总股本102,152,737股的74.5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76,152,7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76,152,7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76,152,7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6,152,7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许志刚律师、邹晓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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