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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认定体系向纵深推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 07:16  证券时报

  当事人部分利用内幕信息亦构成违法要件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在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涉及到的各种各样信息中,哪些应该认定为内幕信息?证明内幕交易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在对李际滨、黄文峰内幕交易案的处罚中,中国证监会以详实的证据、缜密的分析,给了市场明确的答案。

  李际滨,时任上市公司粤富华副总经理;黄文峰,时任粤富华资金部部长。2007年6月,粤富华公告收到参股子公司巨额分红,并确认公司上半年业绩由此预增650%-700%。“巧合”的是,就在公告发布前后,李、黄二人通过其控制的账户分别实施了对粤富华股票的短线交易并获利。尽管二人并非分红方案的决策人员或具体经办人,但基于对内幕信息“重要性”的认定,以及李、黄二人利用内幕信息的证据清楚而有说服力,证监会仍决定对二人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借利好“精准”实施短线交易

  2007年6月13日,临近收盘的最后半小时,上市公司粤富华股票突然由全天4%左右的涨幅被急拉至涨停。次日,一则重大事项公告揭晓涨停谜底:公司全资企业珠海电力集团于6月13日收到参股18.18%的广珠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广珠发电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议对广珠公司2006年度利润进行分配,珠海电力集团按持股比例可获分配股东利润约1.24亿元,粤富华据此确认相关投资收益。同日,粤富华发布2007年上半年业绩大幅预增公告。

  实际上,事后的调查也显示出,正是在6月13日下午两点半,广珠公司分红决议被交至珠海电力集团。就在消息不胫而走的同时,李际滨和黄文峰各自“高效”而“精准”地实现短线获利。调查显示,李际滨通过其父账户,在6月12日买入并于14日卖出3万余股粤富华股票,获利6.9万余元;黄文峰则通过其妹账户不仅此前即频繁买卖粤富华股票,更于6月12日至13日买入1.46万股,14日全部卖出,前后获利约4.88万。

  然而在调查中,李际滨、黄文峰却以非涉案分红方案的决策人员或具体负责人员为由予以狡辩,二者纷纷把自己描述成基本面或技术派的分析“高手”。李际滨提出,交易行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入“粤富华”是出于对公司全年业绩的判断,而不是受电力公司分红的影响;黄文峰也称其交易行为完全依据对公开信息的分析和个股技术走势的判断做出。

  事实上,大量的调查表明,虽非直接参与人,但李、黄二人主要通过参加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的机会,知悉了分红方案的动议、磋商与进展的基本过程与总体情况,并且明确了解分红事项对公司业绩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证监会认定二人是涉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比如,证据显示,粤富华所有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在5月中下旬前后都曾打听、关注过广珠公司分红一事的进展,黄文峰更曾专门做过电话询问。李际滨虽然主管粤富华在贵阳当地的房地产和制药业务,很少参加总裁办会议,但能通过公司秘书了解每周办公会议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正是在总裁办公会议上,广珠公司分红工作的进展屡屡被提及。根据会议记录,黄文峰就是在总裁办公会议上逐步知悉了分红的进展情况。

  狡辩推脱难掩内幕交易之实

  为此,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指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后从事了相关证券的买入或卖出,就可以推断其买卖行为系“利用”了内幕信息,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排除这种推断。本案中,虽然不排除二位当事人独立的“分析判断”可能会对其交易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其交易行为本身已符合《证券法》第202条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且证明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证据清楚而有说服力,当事人的辩解不足以推翻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为此,证监会决定,没收李际滨和黄文峰因内幕交易产生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

  法学专家指出,证监会在上述处罚决定书中的表达,实际上首次明确回答了执法机构对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认定的证明标准问题。所谓“清楚而有说服力”,正表明了我国监管机关对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采取的是“明显优势证据标准”。

  此外,法学专家指出,处罚决定书的上述表述还包含了行政处罚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在行政违法上构成要件上的认识。

  更重要的是,上述表述实际上也是首次对当事人利用抗辩做出的一种回应。本案中,两位当事人都称自己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行为根据个人技术分析做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证明其利用了内幕信息,是各国监管机关在执法中遇到的困惑。本案的处理认为,当事人即便是部分利用了内幕信息,也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也应该做出处罚。为此,法学专家认为,证监会在本案的认定具有较强的突破性,相关认证逻辑和思路将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借鉴依据。

  内幕信息认定遵循“重要性”原则

  本案中涉及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的分红方案。但根据《证券法》第67条和75条所列举的内容,均未将上市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分红方案纳入所列举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范围。因此,是否应将涉案分红方案列为内幕信息也是执法实践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所幸的是,《证券法》第75条第八项设置了兜底性条款,即可包括由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而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同样的信息放在不同公司上,也没有一刀切的标准,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至于上市公司未公开的对外股权投资分红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委有关人士介绍,要根据内幕信息的“重要性”原则来予以判断,主要包括三个因素:一是该项股权投资在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构成中所占的比重,这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二是投资者对该分红方案的预期;三是该分红方案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的相关程度等。

  在本案中,无论从以往年度客观记录看,还是从包括李际滨、黄文峰在内的粤富华高中级管理层、外界投资者主观认知上看,电厂分红在粤富华业绩构成中均占相当大的比重。而且,由于粤富华2006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投资珠海发电厂5、6号机组的公告,给市场投资者以粤富华在未来年度从发电厂获得的分红收益将有较大比例减少的预期,此后协商、达成的2006年度全额分红的方案,对投资者判断的影响就更为重大。从2007年6月14日粤富华发布公告的内容看,广珠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是粤富华上半年业绩预增650%-700%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中粤富华对珠海发电厂股权投资的分红方案,符合内幕信息的“重要性”标准。

  尽管根据粤富华2006年12月22日发布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珠海市国资委对包括珠海发电厂资产在内的功控集团的盈利能力做出了业绩补偿承诺,但由于承诺内容并未指明珠海发电厂的分红事项、以及承诺针对的是全年业绩,因此,此公告也不能消除珠海发电厂分红方案对粤富华本年度业绩和短期股价表现的“重要性”程度。基于这些分析,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75条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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