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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管 发挥网络借贷“微金融”作用

  □作者 吴庆

  当今网络借贷规模有限但并不可因此而否认这一融资渠道的重大意义。然而网络借贷涉及高利贷、恶意拖欠等问题已经与“正式”金融体系相互冲突,如果不在法律或金融监管上明确界限,网络借贷在中国将难以得到健康发展。

  眼下,网络借贷在我国已经非常盛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统计,2010年国内针对小企业的网络借贷放款规模已超过75亿元,全年预计将达130亿元。但是,目前网络借贷也存在涉嫌高利贷、恶意拖欠和经济纠纷等风险。笔者认为,尽快完善网络借贷方面的法律与金融监管,网络借贷才可能走出“灰色地带”,充分发挥其作为一种新融资渠道的“微金融”作用。

  确实,如果把金融体系比喻为血液循环系统的话,网络借贷渠道就是毛细血管网络的组成部分。从目前来看,网络借贷的单笔金额大多在1万元以下,网络借贷的服务对象又是小企业当中的小企业,堪称“微企业”。这样的“微金融”与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先生在孟加拉创办的小额贷款银行具有同样的意义:融资规模虽小,但受益者众。

  不过,网上借贷与银行贷款的性质大不相同。因为,银行贷款是间接融资,网上借贷实际上是在出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进行的,属于直接融资。网络借贷的另一个特点是没有金融机构的直接参与。在交易过程中,网站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但并不保证所有借款人都能得到资金。

  既不是间接融资,又没有金融机构直接参与,就意味着网上借贷业务在中国目前还难以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监管范围中。一方面,网络借贷毫无疑问是金融交易,按照当前监管原则应该纳入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发挥网络贷款中介作用的网站不是金融机构,因此没有具体的监管对象,监管无从下手。这个幼稚行业规模尚小,监管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然而,这个幼稚行业已经显示出与“正式”金融体系之间的冲突:按照“正式”金融体系的规定,实际借贷利率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贷利率的4倍,否则涉嫌高利贷。但目前国内网上借贷的年利率高达20%左右,网站经营者并没有对此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在这些冲突解决之前,网上借贷这个方兴未艾的高增长行业在中国还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首先,如果严格按照“正式规则”限制高利贷的话,网络借贷的规模将大幅下降,绝大多数专门从事网上借贷的网站将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其次,如果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从事网上借贷这种准金融业务的话,几乎所有网上借贷网站都将关闭。

  不过,问题是中国又需要“微金融”。如果中国金融体系的毛细血管继续薄弱下去,那么国内很多小企业不仅无法缩小与大中企业之间的融资差距,也无法跟上国外小企业竞争力提高的步伐。其实,网上借贷是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产物,在欧美也是个新兴事物。据说,网上借贷这种业务模式最早诞生在英国,之后很快被拷贝到美国、欧洲大陆和日本。一家名叫Zopa的英国网站拥有40万会员,已经撮合了8500万英镑的借贷。

  如果说世界各国在发展网上借贷的道路上存在竞争的话,那么英美法系国家的竞争优势已经表现出来。在上述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网上借贷并不面对明显的法律风险,因此,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受到法律约束,贷款人的债权也受到了保护。这样,贷款人要求的风险补偿较低。据Zopa网站提供的数据,一笔金额5000英镑、期限三年的网上借款,年利率仅为9.1%左右,还不及中国网上借款利率的一半,已经远离了高利贷。另一方面,出资人获得了平均8.3%的税前年回报率。很小的借贷利差显示出这种借贷方式的高效率。

  其实,国内外的借贷网站在收费方式和分散风险手段方面相互模仿,相互之间已经没有太大差别。但在提供服务方面,国内网站比国外的同行要大为逊色。例如,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在面临网上借款人恶意拖欠债务的时候,网上贷款人和网站除了把违约人的名字写上黑名单之外,往往无所作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网上贷款涉嫌高利贷和违法经营。因此,债权人即使诉诸法律,也不一定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不及时改变这一现状,中国网上借贷市场上将产生越来越多的恶意拖欠案例,并最终可能导致网上借贷交易消失。美国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早在40年前就已经注意到了这类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用一个经典的“柠檬”市场模型预言了这类市场必然消失的结局,因此获得了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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