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89版)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0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0年8月28日
§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8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信息披露方式
■
§3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1、本期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2年6月14日,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期末,除本基金外,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管理1只封闭式基金与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1、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成立日:2002年8月15日
投资目标:为平衡型基金,力求有机融合稳健型和进取型两种投资风格,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4年3月30日
基金投资目标:追求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3、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4年12月20日
基金投资目标: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4、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3月 14日
基金投资目标: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5、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5月26日
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追求基金中长期资本增值。
6、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4月24日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以及动态行业配置策略与“自下而上”的个股优选策略相结合,优选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追求基金中长期资本增值。
7、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12月28日
基金投资目标: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数学模型优化和跟踪误差控制模型等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指数投资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上表中任职、离任日期均为我公司做出决定之日。
2.证券从业时间根据工作经历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年限计算。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各项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奋律己、创新图强”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努力实现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河收益债券”)在本报告期内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投资管理和交易执行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所有基金和投资组合,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亦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相关调查。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它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无与银河收益债券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银河收益债券在本报告期内无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收益基金上半年拟定的投资策略是:债券组合以防御为主,根据通胀和货币政策的变化寻找时机参与3-5年期高票息的企业债,密切关注转债市场扩容所带来的投资机会。股票组合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通胀预期下价格敏感性行业为辅,并采取逆市场操作策略把握市场波动机会,适时选择加大消费类和周期性行业的配置力度。
从实施效果看,债券组合与市场表现存在较大的偏差,策略比较保守,没能完全把握住债券的上涨行情;股票组合年初基本把握了市场的结构性机会,并获取了超额收益。之后,受国内房产新政的出台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影响,周期性行业受到了沉重打击,股指选择破位下行,虽顺应市场变化及时降低了周期性股票仓位,但因市场估值水平的整体下移,非周期类股票仍对组合构成负面影响。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沪深300指数上半年下跌28.32%,上证国债指数上涨2.71%。收益基金期内净值增长率为-0.72%,比较基准为-2.06%。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下半年全球经济增速趋缓,而国内经济处于一个大的转型期背景之下。过去经济高速增长所依赖的低成本劳动力、出口导向及政府投资拉动模式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外部经济的疲软以及政府前期刺激计划的过度等问题的出现,都遇到了瓶颈。推进经济转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是不言而喻的。
从今年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取向上来看,政府正在不遗余力地推动经济转型。先后出台了房地产调控新政、能源税改革试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及渐次取消出口退税等政策,同时大力扶持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此政策导向下,周期性行业面临直接的压力,但受制于收入分配体制、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等基础环境的改善进程制约,新兴产业的发展难以一蹴而就,其相对的高估值亦面临较大的修复风险。
市场资金面下半年仍然不容乐观。首先,三季度经济面临通胀压力,货币政策短期还不具备转向的条件;其次,汇改并不代表升值,短期内“热钱”难以重新大量注入;另外,下半年直接融资力度的加大不容忽视。
因此我们对下半年市场持谨慎态度,值得期待的看点是前期诸如保障性住房和消费刺激政策以及鼓励民间投资等对冲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排除还有收入分配改革等新政带来的刺激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判断股票市场将在低位震荡,前期跌幅较大的行业存在技术性反弹的可能性;债券市场将围绕经济面和资金面转入区间波动。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基金会计部按照管理层批准后的估值政策进行估值。
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采用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信息来估值。对于固定收益品种,采用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免费提供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除了投资总监外,其他基金经理不参与估值政策的决策。但是对于非活跃投资品种,基金经理可以提供估值建议。
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应分配利润;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实施利润分配;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应分配但尚未实施的利润。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0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报告截止日2010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5405元,基金份额总额 198,831,649.99 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01月01日至2010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01月01日至2010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熊科金熊科金董伯儒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银河收益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5号文《关于同意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的核准,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3年8月4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1,802,248,568.23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1) 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2)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3)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4) 投资组合中现金比例不低于5%;(5)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6)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债券指数涨跌幅×85%+上证A股指数涨跌幅×15%;其中债券指数为:中信国债指数涨跌幅×51%+中信银债指数涨跌幅×49%。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会计准则@估?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0年0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上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3债券回购交易
■
6.4.8.1.4 权证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交易佣金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的1%。扣除买卖的经手费、证管费及证券交易结算风险金等计算;债券现货及债券回购交易不计提交易佣金,但债券现货及债券回购交易产生的证券交易结算风险金从股票交易佣金中扣除。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定的《证券交易席位租赁协议》,银河证券还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研究综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银河证券的投资银行部门、营业部、研究部门等部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管理人基金管理业务的研究支持与配合。
本基金与银河证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佣金的计算及佣金比率是公允的。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本基金应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5%÷当年天数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本基金应支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系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的商业条款进行,投资本基金的费率是公允的。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它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
注: 本基金无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存在。
6.4.8.7 其它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6.4.9 期末( 2010年6月30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到本报告期末2010年6月30日止, 本基金无从事证券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0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无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7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本项及下项7.4.2, 7.4.3的“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9.1
■
7.9.2
■
7.9.3 期末其它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
§9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 1、选择证券公司专用席位的标准:
(1)实力雄厚;
(2)信誉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管理规范,能满足本基金安全运作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便捷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之需要,并能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职的高素质研究人员,能及时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支持和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证券分析报告及其他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选择证券公司专用席位的程序:
(1)资格考察;
(2)初步确定;
(3)签订协议。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它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