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风
一般来说,中小投资者在股市中碰到的最大问题是信息不对称。然而,在我国股市,困惑中小投资者的最大问题也许还不是信息不对称,而是他们在投资过程中要面对的信息不公开透明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资本市场的固有难题,目前全球资本市场尚没有很好的制度解决方案,而信息不公开透明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权益,而且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推出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等四大改革措施。指导意见提出将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诸多措施中,核心问题是增强新股定价信息透明度,因为只有信息公开透明,投资者才敢参与,这个市场才能健康运行和发展。
在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的三项措施中,笔者认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这将使询价更加透明,使中小投资者能了解询价定价全过程,从而让投资者了解新股定价的真实情况;而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有利于防止虚假报价和虚高报价的行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这一条可以增强投资者对发行人真实的行业地位和投资价值的了解。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这些措施显然是有明确的针对性,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不仅有利于防止新股发行定价过程中机构惯用的“障眼法”的问题,而且最大限度地打击了暗箱操作行为。
在以往新股发行过程中,“障眼法”是一些机构的惯用伎俩。由于信息公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为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媒体具有可选择性,既然有选择性,机构在信息披露时必然会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发布,这就使某些机构有了操纵信息披露的“障眼法”。与此同时,由于信息披露程度低,也使新股发行中暗箱操作问题时有发生。
指导意见提出增强新股定价信息透明度,可以说是对发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次精准打击。
公开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只有信息公开,投资者才愿意投资,才敢投资。如果没有相应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证券的价值很难评估,发行的价格也无法准确确定,投资者更无法公平、公正参与投资。
新股发行改革四措施剑指IPO“三高”现象,受到舆论好评。以往新股发行过度包装现象频繁发生,严重损害市场形象,影响投资者信心。扩大询价机构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以及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的约束机制这四个方面的改革,在促进新股报价更加公开、理性科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新股发行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值得一提的是,这次改革无疑赋予了主承销商更大的权力,在实际过程中,要确保主承销商公平操作难度很大,同时如何防止主承销商“道德风险”,是下一步改革应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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