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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3日 07:2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法院裁定,公司所有股东应让渡的股权及部分债权人被确认应受让的股权,于2009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8.7%的股权,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见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2009年8月28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焦民破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将焦作鑫安管理人暂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向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非流通股10,818,7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36%。目前该股份尚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8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部分债权人受让股权进行划转的公告")。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未提出股改动议。公司将对股改的进程及时公告。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赖步连

  三、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就股改问题正在与有关方面积极进行沟通,做好相关工作。

  四、保密义务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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