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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450股票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0-001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8月2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0年7月20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的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钟玉先生召集并主持。

  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的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二、审议《关于增资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议案

  以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议案。

  依据《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来实施建设年产18,000吨环保型预涂膜项目的计划,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增资16,075.80万元用于建设年产18,000吨环保型预涂膜项目,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4,300万元,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将增加至20,375.80万元。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三、审议《关于同意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以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依据《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来实施建设年产18,000吨环保型预涂膜项目的计划,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公司同意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本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450股票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0-002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6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53号文核准,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4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4.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7,36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584.36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3,783.64万元,较原16,075.80万元的募集资金计划超额募集37,707.84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验字【2010】25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 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0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377,078,373.85元。该专户仅用于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投入部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9,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1日,期限为六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资金必须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申银万国。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287,078,373.85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1日。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到期后不得直接对外支付,必须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申银万国。

  公司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如下:

  存入方式

  账号

  金额(万元)

  存储日期

  到期日期

  年利率

  6个月定期存款

  91180167020000810

  9,000.00

  2010年07月21日

  2011年1月21日

  1.98%

  7天通知存款

  91180167310000696

  10,000.00

  2010年07月21日起

  1.35%

  7天通知存款

  91180167310000707

  5,000.00

  2010年07月21日起

  1.35%

  7天通知存款

  91180167310000715

  5,000.00

  2010年07月21日起

  1.35%

  7天通知存款

  91180167310000723

  5,000.00

  2010年07月21日起

  1.35%

  7天通知存款

  91180167310000731

  3,707.837385

  2010年07月21日起

  1.35%

  三、公司与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申银万国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银万国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张家港康得菲尔和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强、邱枫可以随时到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银万国。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分行。

  九、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银万国出具对账单或向申银万国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申银万国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申银万国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450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 2010-003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资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

  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用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8月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依据《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以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来实施建设年产18,000吨环保型印刷用预涂膜项目的计划,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增资16,075.80万元用于建设年产18,000吨环保型印刷用预涂膜项目,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原来注册资本为4,3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将增加至20,375.80万元。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和实施主体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备查文件: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450股票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0-004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6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53号文核准,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4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4.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7,36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584.36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3,783.64万元,较原16,075.80万元的募集资金计划超额募集37,707.84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验字【2010】25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康得菲尔”)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以张家港康得菲尔为项目实施主体来实施年产18,000吨环保型印刷用预涂膜项目的计划,张家港康得菲尔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2010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6,075.80万元人民币增资张家港康得菲尔用于建设年产18,000吨环保型印刷用预涂膜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张家港康得菲尔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开具的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张家港康得菲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与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张家港康得菲尔已在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5010120030000514,截至2010 年7月20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6,075.8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8万吨环保型印刷用预涂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张家港康得菲尔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12,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7日,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及六个月。张家港康得菲尔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资金必须及时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申银万国。张家港康得菲尔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张家港康得菲尔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4,075.8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7日。张家港康得菲尔承诺上述通知存款到期后不得直接对外支付,必须及时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申银万国。

  张家港康得菲尔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如下:

  存入方式

  账号

  金额(万元)

  存储日期

  到期日期

  年利率

  6个月定期存款

  05010121500000375

  5,000.00

  2010年7月27日

  2011年1月27日

  1.98%

  6个月定期存款

  05010121500000383

  5,000.00

  2010年7月27日

  2011年1月27日

  1.98%

  3个月定期存款

  05010121470000194

  2,000.00

  2010年7月27日

  2010年10月27日

  1.71%

  7天通知存款

  05010121140000681

  2,000.00

  2010年7月27日起

  1.35%

  7天通知存款

  05010121140000665

  1,075.80

  2010年7月27日起

  1.35%

  7天通知存款

  05010121140000673

  1,000.00

  2010年7月27日起

  1.35%

  三、张家港康得菲尔与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申银万国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银万国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张家港康得菲尔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张家港康得菲尔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强、邱枫可以随时到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复印张家港康得菲尔上述专户的资料;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张家港康得菲尔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银万国。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张家港康得菲尔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关于签订低者为准)的,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九、南京银行北京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银万国出具对账单或向申银万国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张家港康得菲尔有权或者申银万国有权要求张家港康得菲尔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申银万国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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