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前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2日上午9:30在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1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10,596,564股,占公司总股本(99,637,800 股)的10.6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郑勇康先生主持,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提审议案及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变更企业注册名称的议案》;
同意10,596,564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
表决结果: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10,596,564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
表决结果: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596,564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
表决结果: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吴丰律师和刘海阳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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