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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市场绿鞋机制还需打几个补丁

  熊锦秋

  ⊙熊锦秋

  

  “绿鞋机制”也叫绿鞋期权(Green Shoe Option),是“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俗称。当前农业银行尚处于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其最终执行结果及对市场影响究竟会如何,市场各方都极为关注。

  按“绿鞋机制”的国际通行做法,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后30天内,以发行价从发行人处购买额外的相当于原发行数量15%股票的期权(一般不少于10%),然后在股票发行中超额配发期权对应数量的股票,这部分股票一般由主承销商从发行人大股东手中“借股”,或者延期支付给战略投资者。也就是说,主承销商发售了相当于初始规模115%的股票,实际收到的股款与之相对应,然后主承销商再用这超额15%的股款,选择从二级市场买入、抑或要求发行人增发,以偿还它所欠发行人或者战略投资者的股票。如果股票挂牌后股价低于发行价,承销商就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买入,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股数与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之和,即为承销商所欠股票数量。

  在沪深A股市场,为保证绿鞋机制的实施,主承销商一般与战略投资者达成预先付款并推迟股份交收的协议。工商银行是A股市场第一个采用绿鞋机制IPO的公司,2006年10月24日发行时,主承销商超额配售的19.5亿股股票,是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这些股份转而全部面向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工商银行在同年10月27日上市后,由于彼时正处大牛市,股价自然不会跌到发行价以下,故而主承销商一直未从集中交易市场买入护盘。鉴于股价远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于11月16日要求发行人在初始发行130亿股A股的基础上超额发行19.5亿股A股,这些股票于11月16日登记于延期交付的战略投资者的股票账户中,战略投资者所获延期交付的股票,与之前所获股票一样,在锁定期等方面有相同待遇。

  在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公司IPO全部采用现金增资新股发行方式和存量发行超额配售相结合方式,也即其绿鞋机制之所以得以执行,是由主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借入15%的存量股份向外发行。自公司上市挂牌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如遇交易价格低于承销价格,则承销商执行稳定价格操作,利用超额配售所得股款,透过“稳定操作专户”买进,但买进后于同期间不得卖出。凡为稳定股价而入市操作所取得的股票,将全部返还发行人,并以实际超额配售数量为限;而未执行稳定股价操作的那个部分,则按承销价格计算承销价款交付发行人。此外,日本以及美国公司IPO时也有类似做法,在发行新股的同时,发行人授予承销商超额配售权,存量股份作为超额配售权的股份来源。

  从实践看,A股市场关于绿鞋机制的规定,主要是2001年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尚有一些需要完善之处。比如,农行在市况低迷时期采用绿鞋机制发行,主承销商超额配售的33.35亿股股票通过向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前几天农行股票在2.68元价位处有不少成交量,主承销商可能在二级市场吸纳部分股票,到时交付战略投资者。假设后市农行股价跌破2.68元发行价,承销商必然买入护盘,而主承销商抄底买入后如果股价回升,这些股票是否可以短期卖出谋求差价利益?对此,《意见》并未明文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主承销商完全可以这样做,其所欠战略投资者的股票,大可通过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来补齐。

  而且,就算主承销商在二级市场以2.68元以下的价格买入股票,全部交付战略投资者,则买股成本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到底归谁?如果归战略投资者,等于战略投资者买股成本与其他投资者不一样,显然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之规定;如果差价归主承销商,则主承销商不承担风险,利用别人的钱无本生万利,又不符《合同法》等法规精神。由此看来,《意见》需要对此作出合理规定。

  另外,绿鞋机制具有平抑新股股价过度波动的功能,但也有一定副作用。比如目前农业银行的股价走势,在有的交易日波动幅度只有两三分钱,股价走势呆滞犹如波澜不惊的心电图,即使两市大势近日开始回暖,农行股价的滞重局面也未有根本改观。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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