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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已刻不容缓

  邓聿文

  □作者 邓聿文

  作者系

  《学习时报》副编审

  紫金矿业污水池渗漏致福建汀江污染事故的教训异常深刻,为避免今后上市公司因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缺漏而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必须强化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强制它们履行和承担起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

  上市公司紫金矿业污水池渗漏致福建汀江污染事故,日前被环保部、证监会和福建省三方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认定为一起人为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但紫金矿业在事故发生9天后才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从中凸显了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重大缺漏,这不仅给当地生态环境和财产损失造成了严重影响,也损害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民利益。

  按理讲,作为一家跻身于中国企业500强的上市公司,有责任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因为,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来看,公司的管理层作为公司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受托人,应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特别是要承担环境和社会受托责任。

  其中,环境受托责任要求公司经营者必须对环境资源承担保护责任,如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治理环境污染,为社会提供无污染的绿色食品等,并将履行情况全面及时地向委托人报告。据此,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已成为许多国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

  从中国的环境状况来看,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减贫的需要及处于重化工业阶段等多种因素,导致中国的经济发展付出了损害环境、透支环境的巨大代价。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钢铁、冶金、电力、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和造纸等传统行业上市公司所占比重较大,它们往往都是大型上市公司,不仅对环境影响很大,而且对股市走势影响也很大。因此,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相关机制,有利于国家宏观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

  鉴于此,2008年环保部和证监会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正式启动了“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根据该制度,从事冶金、钢铁等13个重污染行业企业在上市前,必须拿到绿色“门票”——通过环保部的上市环保核查,否则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上市申请。另外,根据上述两个文件,上交所也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企业公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

  应该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由于被赋予上市环保核查以“一票否决”的权力,为打造“绿色证券”起到了一定作用。2009年共有9家企业因未能通过首轮环保核查,被挡在了上市的门槛外。但该制度实施以来,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续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等。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畅,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至今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环境信息在现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也未能得到有效反映。目前,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更多是出于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而非履行全面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所以,这类环境信息披露往往是“定性多、定量少”,大多是对公司如何支持环境项目等一般性说明,当前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尚处于自发的、非规范的披露阶段,是否披露、何时披露、披露什么完全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这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展开生产经营活动时无视环境因素,不仅将募集资金投向污染严重领域,而且还忽视环保投入和环境管理,这些都加剧了环境恶化。

  根据相关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表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受环境监管制度压力影响显著,凡监管制度压力越大,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就越高。这就告诉我们,要规范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政府部门应该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尤其要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环境信息。对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要进行严厉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总之,政府应运用强制力,督促企业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确实,紫金矿业的污染事故再次敲响了我国环境保护的警钟。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希望以此为教训,强化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探索一套适合利益相关者的环境信息披露模式,实现环境资源的损耗与补偿的良性循环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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