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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再融资政策要把住两大关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6日 02:26  证券日报

  □ 安 宁

  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逐渐增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问题也开始提上了日程,日前有消息说,监管层正在就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展开业内调研。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再融资作为市场的一种正常融资手段,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不管是主板还是创业板,都是如此。但是,如何让创业板公司既能够融到需要的资金,又要控制好其中的风险,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鉴于创业板公司本身的高风险性,其再融资的门槛,相对于沪深主板及中小板应严要求、高标准。

  创业板作为A股市场的新生事物,自去年10月30日挂牌以来,关注度非常高。特别是,创业板公司普遍以高价高市盈率发行,以及巨额超募现象,更是频频遭到质疑。但是,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问题,是非常正常的。而且,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也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的体现。

  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与此同时,证监会也明确表示创业板再融资相关办法正在制订,会在适当时机征求意见。在创业板正式推出后,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多,再融资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创业板公司要做大做强,需要来自资金本市场的大力支持,其中又主要体现在再融资上,因此,再融资制度不可少但其门槛不能低。

  创业板自正式挂牌后,新股的一大“特色”便是巨额超募现象,如前50家创业板公司前后累计募集资金304亿人民币,而超募的资金总额将近200亿人民币。应该说,目前创业板公司“不差钱”,而是如何用、怎样用好这些超募资金的问题。为此,深交所于今年元月份发布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再次特别强调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因此,对于那些超募资金没有使用完,或者未全部投入主营业务的创业板公司,应当取消其再融资资格。

  每当行情到来,股市的“财富效应”常常会吸引某些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或闲置资金到市场上淘金。虽然对于创业板公司的超募资金使用深交所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不能排除有某些创业板公司将自有或闲置资金投入股市的可能。另外,也不能排除创业板公司将自有或闲置资金投资其他行业的可能。既然创业板公司有多余资金投资股市或其他行为,那么,对这类创业板公司的再融资,也应该将其挡在大门之外。

  此外,监管部门应当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在制度层面上做更详细的规定,除了对融资比例的限制外,还应当对再融资的具体用途、时间间隔等方面进行限制。比如,上市公司首次融资后,第二次融资至少间隔三年以上;如果没有重大收购行为,再融资额度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的规模等。通过制度规定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融资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达到融资者和投资者“双赢”的效果。

  目前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式,主要有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与次级债等几种。笔者认为,创业板公司以何种方式再融资,值得讲究。关键是要抓住两个问题:

  一是在再融资方式选择上重配股、轻增发。公开增发实际上是一种高价发行,而定向增发由于门槛低,这更是造成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成灾。所以,创业板再融资更要控制增发这种再融资方式,除了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实施资产重组可以选择定向增发外,上市公司的其他融资,一律采取配股的方式。因为这种配股不仅有较高的门槛设置,而且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也有参加配股的义务如此,创业板公司大股东的利益就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了,可以避免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

  二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额度要与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分红挂钩,改变主板市场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做法。创业板公司再融资不仅要实行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出台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的规定,即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而且更要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额度直接与分红挂钩,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前次融资以来累计现金分红总额的三倍,或规定上市公司前次融资以来的现金分红未达到前次融资金额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再融资。从而促使创业板公司注重现金分红,给股东以实实在在的加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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