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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3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0元,募集资金总额96,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1,684,798.92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98,315,201.08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0】第1038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中科鑫圆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鑫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西门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科鑫圆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31078157018170045506。截止2010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290,436,901.0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使用项目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鑫圆增资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8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期限6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西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3001905037051001173,截止2010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57,878,3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红外光学锗镜头工程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3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以上存单不得质押。

  3、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鑫圆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账号为78010158000004044,截止2010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0元。中科鑫圆在接受公司的增资款后,必须将该资金16,158.59万元存放于该专户,仅用于高效率太阳能电池用锗单晶及晶片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中科鑫圆在接受公司的增资款后,若有将该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的,中科鑫圆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以上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中哲、张邦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证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 7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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