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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对保荐业务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2日 02:46  证券日报

   保荐制度实施7年来,发行监管部已对20名保荐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采取了“谈话提醒”的监管措施,对7名保荐代表人、1家保荐机构采取了“一定时期内不受理推荐”的监管措施,撤销了14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资格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针对目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今后证监会将陆续推出相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强化保荐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指出,证监会今年将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帮助保荐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同时还要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督促保荐机构将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工作日志等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据该负责人介绍,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理性健康的发行保荐机制,督促保荐机构归位尽责,中国证监会在保荐制度推出后,一方面通过修改完善保荐办法,制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准则、工作底稿指引,督促保荐机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另一方面,通过保荐业务现场检查,加大采取监管措施的力度,建立外部约束机制。

   统计显示,自2004年7月对江苏琼花项目保荐代表人采取“三个月不受理推荐项目”的监管措施以来,发行监管部已对20名保荐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采取了“谈话提醒”的监管措施,对7名保荐代表人、1家保荐机构采取了“一定时期内不受理推荐”的监管措施,撤销了14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资格。持续有效的监管提高了市场的违规成本,对有不良执业行为的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形成了强大的监管压力,净化了市场环境,促进了市场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

   “今年是保荐制度实施的第7年,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个规范有序、稳步发展的证券发行保荐机制,但是,保荐业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该负责人指出,2009年,证监会对14家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39个项目的工作底稿进行了检查。结合现场检查及发行审核情况,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六方面:一是尽职调查工作仍需加强,有些甚至很不到位,发行人的风险和问题没有充分揭示;二是内控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风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申请文件的质量参差不齐,信息披露质量仍有待提高;(下转A3版)

  (上接A1版)四是有的并非从投资者角度来把关,而是以应付审核机构的心态来申报项目,乃至宽泛解释规则,有些更报“闯关上报”的心态;五是持续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审核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和披露;六是部分保荐代表人经验不足,执业水平尚待提高。

   针对目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今后证监会将陆续推出相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这些措施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帮助保荐机构完善内控制度。为了明确保荐业务内控制度的标准,促进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建设,规范保荐业务经营和运作,防范和化解保荐业务风险,证监会今年拟出台《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该指引要求保荐机构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配备专职内部控制人员,健全相关保荐业务的流程控制。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质量评价、风险评价、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等,提高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二是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督促保荐机构将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工作日志等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到位。2009年证监会对14家保荐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督促保荐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项目质量、控制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检查的主体也将由发行监管部发展为创业板部、地方派出机构与发行监管部的联合检查,以此督促保荐机构贯彻落实各项保荐制度,提高执业质量。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三是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与保荐机构进行交流,传导监管理念和监管政策。一方面证监会将继续通过对保荐机构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准保荐代表人的培训,介绍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监管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专业会议、业务研讨等多种渠道,了解保荐机构的情况,听取各方面对发行监管工作的建议。此外,证监会将进一步办好《保荐业务通讯》,使之成为监管机构与业内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

   四是进一步强化保荐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一是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召开反馈会、初审会等审核会议时,将就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到证监会回答有关问题;二是在召开发审委会议时,适当增加保荐代表人回答问题的时间;三是审核人员在工作底稿中,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诚信状况、勤勉尽责情况和执业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和评价结果计入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必要时向社会公布。要真正形成投行的品牌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四是对于没有参与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的保荐代表人,对于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于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以及其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指出,保荐办法明确规定,保荐代表个人不得持有自己保荐的股票,如果出现这一情况,证监会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而券商直投机构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持股比例在7%以内的,可以担任被投资企业的保荐机构,但对这一情况监管部门会对相应披露做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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