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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股份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即将到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 04: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一心

   至2010年7月1日,投资者诉中捷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将到期。截至目前,十数起相关案件已由浙江杭州中院受理。诉讼时效到期后,法院将开庭审理。

   早在2008年7月1日,中捷股份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查明,中捷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二、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 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因此,依据《证券法》第193条,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中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二、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唐为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日,中捷股份还公告,中捷股份股东、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

   此前的2008年4月22日,中捷股份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内称,4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开坚向有关部门汇报了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事实,称其在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及公司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06年起指示相关人员多次直接或间接向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相应资金月平均占用额约2亿元。4月18日,公司接到浙江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书。

   2008年4月30日,中捷股份发布《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截至2008年4月21日,大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直接或间接归还所占用公司的全部款项,故未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对上年度的经营成果无影响。5月16日,中捷股份发布《致歉公告》,称因被查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捷股份、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唐为斌等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独立董事及有关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5月27日,公司公告称,蔡开坚等公司及独立董事余明阳、姚海峰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6月17日,中捷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中捷股份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是权益受到损害的中捷股份投资者都可以委托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也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赔偿第一案。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曾于当年向广大权益受损的中捷股份投资者公开征集诉讼委托,接受其委托并代理提起对中捷股份、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8月23日中捷股份《2006年中报》公布日至2007年8月31日中捷股份《2007年中报》公布日之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4月22日,即中捷股份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之日。符合起诉条件的中捷股份投资者必须符合下列交易条件:2008年4月22日前买入该股票并持有且存在损失的。诉讼时效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即至2010年7月1日止。

   中捷股份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中捷股份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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