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规范86种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 本报记者 熊 欣
操纵证券或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全方位的精确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包括上述违法行为的86种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最新的规定。
据介绍,2001年以来,相关法律新增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11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其中,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等5个新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此前的规定;对于虚假破产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等6种新的经济犯罪罪名,此次则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有了最新的司法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证券(或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证券(或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明确,若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将予立案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标准不仅适用于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同样适用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明确,若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将被予立案追诉。
此外,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若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亦将被立案追诉。(详细报道见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