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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法律风险分析与控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8日 00:53  证券日报

   自2010年3月31日起,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项新的主要业务,已在一些获得试点资格的券商中得以正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借助杠杆效应,可以使市场交易更加活跃,增加交易量,券商也可以借此为一些偏好风险的投资者提供信用交易平台,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但相对于既往的传统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潜藏着一定风险。如果不加以严格控制,则会给证券公司和客户带来无法预测的风险。

   一、未按规定审慎选择客户,使得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者进入融资融券市场

   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还处在试点的初期阶段,为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应加强客户的准入管理,审慎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资产的门槛。从目前相关规定来看,所谓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资产的“门槛”主要是指;(1)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证券交易的个人和机构;(2)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6个月,开户资料规范,账户状态正常,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3)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可供支配的财产;(4)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5)无重大债务纠纷和违约记录;(6)非公司股东、关联人;(7)在公司的开户时间不少于18个月,资产价值不低于50万元,等等。

   根据上述标准,通过对客户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的调查了解,对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试点券商目前一般将客户分为高抗风险、较高抗风险、普通抗风险、较低抗风险、低抗风险等五类;同时根据上述分类,确定目前合适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目标客户以及相关的交易产品和服务。

   二、未按监管规定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投资者教育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交易所的实施细则都将投资者教育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是新兴市场,市场还不尽成熟,一些投资者的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有待提高,法制环境也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作为市场参与者重要角色的证券公司负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职责。因此,券商应该对参与的客户进行必要的业务操作培训和市场风险的提示与教育,防止那些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承担能力有限的客户介入融资融券市场。

   三、未按监管规定,严格执行融资融券的比例要求,严格要求客户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标的证券

   为避免业务规模失控的风险,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净资本的大小,并结合对信用交易业务风险的控制能力,确定合理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按照这一要求,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要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其次,证券公司应严格监控客户的交易行为,使其在交易所发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如果客户发出了超出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证券公司应予拒绝;如果证券公司未及时发现客户所发出了的交易指令超出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或者虽已发现但未予拒绝或制止,最终导致该交易指令得以实施,则证券公司势必会一并承担该笔交易的风险后果。

   因此,证券公司应通过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适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从而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有效规避信用交易规模过分膨胀或失控的风险;同时,还应适时监控和识别客户发出的交易指令指向的标的证券是否在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防范和控制因客户违规选择标的证券导致的风险。

   四、强行平仓约定不明确而导致法律纠纷的风险

   强制平仓是伴随信用交易而产生的债权人救济手段。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一直禁止给客户融资融券。但在前些年,由于交易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市场上一度出现了透支交易;也存在一些证券公司私下与客户签订融资协议,在市场突然出现大幅下跌情况下,一旦客户帐户中的资产跌至双方约定的平仓线以下,证券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强行对客户帐户中的股票实施平仓,并以平仓所得资金优先弥补客户所欠款项。由于当时并未没有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客户透支行为的法律属性、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强制平仓往往导致客户与证券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只是依据一般的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裁定,并且不同的法院对涉及强制平仓纠纷的判决标准及结果也不尽一致。随着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正式推出,强制平仓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重要保障终于有了可依据的明确规则。

   五、客户的信用担保帐户及资产被司法强制冻结,导致平仓无法实施,券商和客户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资产,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可进行冻结、查封。目前,尽管我国有关融资融券的规范性文件对信用担保帐户及资产的安全进行作了一些保障性安排,但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目前仅是部门规章,还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级。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不排除客户的信用担保帐户及资产,因该客户涉及其他法律诉讼或赔偿责任,而被其他第三方申请司法强制冻结的可能。一旦客户的信用担保帐户及资产被司法强制冻结,不仅券商的平仓行为无法实施,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而且还可能出现因帐户被冻结,股票无法及时交易,市值大幅缩水的局面,市场秩序势必会受到严重干扰。

   因此,为维护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融资方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尽早完善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信用担保帐户及资产的司法保护法律制度。(郑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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