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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细化行政复议程序 增加回避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6日 03:56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中国证监会4日正式颁布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全文见证监会网站),将较早成立的复议委员会制度法定化、固定化,细化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明确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建议书制度,推进行政复议和解等创新做法,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培训和保障,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水平。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有建议统一和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权限规定,为此《办法》将原第3条规定的“负责对审查、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复议意见”,修改为第5条“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同时在第29条中修改原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组成等方面的建议,考虑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已经有较详细的规定,因此就不在办法里规定。

  二是把关于原级复议答复机构的规定调整到《办法》总则第2条里讲,“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原承办部门)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三是关于回避制度。中国证监会在内部回避办案、相互监督方面已经有了实际做法。为此,《办法》对增加回避制度的建议予以采纳,在第23条增加一款,“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四是关于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39条第四款“对突出问题不予整改导致重复违法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予以通报”中的“行政复议机构”改为“行政复议机关”,《办法》对此予以采纳,在第38条中增加了“向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制作”的表述。

  此外,还有一些表述建议,比如建议删除“吊销业务许可证”、调整“行政复议机构”等。经研究,这些表述属于延袭上位法的表述,因此还是维持了原有的表述。

  负责人说,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并以此不断提高全会的依法行政能力。新修订的《办法》颁布以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以“复议为民”为宗旨,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以明确复议工作标准为基础,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机制;以落实依法行政为目标,进一步发挥复议监督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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