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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署节能减排八项措施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会议指出,“十一五”前四年,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但与“十一五”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会议强调,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一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电解铝33万吨、平板玻璃600万重箱、造纸53万吨。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项目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二要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不再审批、核准、备案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三要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中央安排833亿元,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以及污染治理等建设。四要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用能管理。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取消一些地方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高差别电价。五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六要抓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2010年公共机构能耗指标比去年降低5%。七要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全面推广高效节能空调、节能汽车、节能电机,推广节能灯1.5亿只以上,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八要坚决查处违规乱上项目、严重浪费能源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为。

  会议要求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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