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 公司董事长洪和良先生、总裁王栋先生及财务总监陈维焕先生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3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单位:元
■
3.2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单位:元
■
3.3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 适用 √ 不适用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
■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
■
4.2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
4.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4.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3.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曹小竹为境内自然人。
4.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被授予的股权激励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2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
§6 董事会报告
6.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是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受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已停产多年,公司主要由租金收入维持日常经营。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为5,647,707.50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15,427.35元,其他业务收入(即房屋租金收入)5,632,280.15元,投资收益为56,884,100.51 元,净利润为-17,955,557.30 元,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净资产为-124,881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由于本公司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规定,本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如公司2010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则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暂停上市。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万元
■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万元
■
6.4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6.5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6.6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6.7 董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8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净资产为-124,881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对外担保;公司面临多项诉讼、部分资产被查封或冻结,主营业务停顿;本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如公司财务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则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为改善目前经营状况,保障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公司与债委会于2008年经过协商后达成共识:将公司的所有债务、资产和人员进行整体剥离,力争使公司变为无资产、无负债、无人员的“净壳”公司;债务剥离完成后,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购买重组方资产,从而彻底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本公司已两次启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但均因故中止;2010年1月,公司债权人广西新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申请,公司将密切跟进、积极配合相关各方推进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鉴于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最终能否成功启动或启动后能否成功重整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不排除采取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在内的多项措施以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6.9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7,955,557.30 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1,502,078,833.55 元。鉴于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200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此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
公司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7.1、7.2所涉及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
7.3 重大担保
√ 适用 □ 不适用单位:万元
■
■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00万元。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00万元,余额0.00万元。
7.4.3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7.5 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07年1月16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全部完成。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除法定承诺外,作出以下特别承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智雄电子有限公司承诺分期三
股票简称
ST 科 健
股票代码
000035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65号南山大厦南座700A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518067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65号南山大厦南座700A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518067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
http://www.chinakejian.net
电子信箱
cnkj@public.czptt.net.cn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李卫民
费宁萍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65号南山大厦南座700A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65号南山大厦南座700A
电话
0755-26692595
0755-26692595
传真
0755-26695940
0755-26695940
电子信箱
cnkj@public.czptt.net.cn
cnkj@public.czptt.net.cn
2009年
2008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07年
营业总收入
5,647,707.50
8,314,591.21
-32.07%
10,569,485.63
利润总额
-17,955,557.30
-9,960,801.68
119,638,324.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955,557.30
-9,960,801.68
117,982,726.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9,503,625.83
5,451,489.08
-641.20%
48,535,693.7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2,324.68
-736,589.75
-404,526.59
2009年末
2008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07年末
总资产
549,475,668.60
536,280,797.30
2.46%
475,219,926.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1,248,805,868.48
-1,230,850,311.18
-1,220,889,509.50
股本
150,006,560.00
150,006,560.00
0.00%
150,006,560.00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任期起始日期
任期终止日期
年初持股数
年末持股数
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从公司领取的报酬总额(万元)(税前)
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薪酬
洪和良
董事长
男
66
2009年02月27日
2011年09月17日
0
0
10.13
否
邱韧
董事兼副总
男
51
2008年09月18日
2011年09月17日
0
0
23.69
否
杨少陵
董事
男
62
2008年09月18日
2011年09月17日
0
0
0.00
否
雷啸林
独立董事
男
56
2008年09月18日
2011年05月28日
0
0
5.00
否
赵明
独立董事
男
41
2008年09月18日
2011年09月17日
0
0
5.00
否
林立新
独立董事
男
48
2008年09月18日
2011年09月17日
0
0
5.00
否
李卫民
董事兼董秘
男
47
2008年09月18日
2011年09月17日
0
0
16.26
否
欧富
监事
男
54
2008年09月18日
2011年09月17日
122
0
0.00
是
王?F菁
监事
女
42
2008年09月18日
2011年09月17日
0
0
16.26
否
刘胜
监事
男
36
2008年09月18日
2011年09月17日
0
0
10.13
否
王栋
总经理
男
37
2008年09月18日
2011年09月17日
0
0
0.00
否
陈维焕
财务总监
男
35
2008年09月18日
2011年09月17日
0
0
20.09
否
合计
-
-
-
-
-
122
0
-
111.56
-
2009年
2008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07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2
-0.0664
0.7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2
-0.0664
0.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0
0.04
-600.00%
0.3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00%
0.00%
0.00%
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00%
0.00%
0.00%
0.0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0003
-0.005
-0.003
2009年末
2008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07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8.33
-8.21
-8.14
董事姓名
具体职务
应出席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洪和良
董事长
4
3
1
0
0
否
邱韧
董事兼副总
5
3
2
0
0
否
李卫民
董事兼董秘
5
3
2
0
0
否
杨少陵
董事
5
2
2
1
0
否
雷啸林
独立董事
5
3
2
0
0
否
赵明
独立董事
5
3
2
0
0
否
林立新
独立董事
5
3
2
0
0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附注(如适用)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9,121,717.5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50,000.00
债务重组损益
2,330,092.59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273,030.16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26,771.72
合计
11,548,068.53
-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发行新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4,633,800
43.09%
-19,800
-19,800
64,614,000
43.07%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64,614,000
43.07%
64,614,000
43.07%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64,614,000
43.07%
64,614,000
43.07%
境内自然人持股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5、高管股份
19,800
0.01%
-19,800
-19,80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5,372,760
56.91%
19,800
19,800
85,392,560
56.93%
1、人民币普通股
85,372,760
56.91%
19,800
19,800
85,392,560
56.93%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150,006,560
100.00%
150,006,560
100.00%
年内召开董事会会议次数
5
其中:现场会议次数
3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2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0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或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
15,427.35
0.00
100.00%
492.31%
-100.00%
34,246.15%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手机及配件销售
15,427.35
0.00
100.00%
492.31%
-100.00%
34,246.15%
股东总数
14,77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2.41%
33,614,000
33,614,000
33,614,000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0.67%
31,000,000
31,000,000
31,000,000
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83%
2,750,000
0
0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75%
2,621,136
0
0
柳州佳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0.59%
890,000
0
0
侯永保
境内自然人
0.44%
658,000
0
0
柳州瑞恒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0.39%
583,500
0
0
赖瑞布
境内自然人
0.39%
580,310
0
0
深圳市通产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0.38%
570,000
0
0
高柯若
境内自然人
0.38%
569,200
0
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621,136
人民币普通股
柳州佳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890,000
人民币普通股
侯永保
658,000
人民币普通股
柳州瑞恒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583,500
人民币普通股
赖瑞布
580,310
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通产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570,000
人民币普通股
高柯若
569,200
人民币普通股
徐太祥
5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郑鑫
442,759
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前十名股东中,法人股东无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自然人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未知。
股东名称
年初限售股数
本年解除限售股数
本年增加限售股数
年末限售股数
限售原因
解除限售日期
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
33,614,000
0
0
33,614,000
股改承诺
2010年1月16日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31,000,000
0
0
31,000,000
股改承诺
2010年1月16日
高管股份
19,800
19,800
0
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限售
2009年月日
合计
64,633,800
19,800
0
64,614,000
-
-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国内
15,427.35
492.31%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年度可分配利润
2008年
0.00
-9,960,801.68
0.00%
-1,484,123,276.25
2007年
0.00
119,638,324.68
0.00%
-1,474,162,474.57
2006年
0.00
30,122,838.91
0.00%
-1,603,755,028.35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0.00%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完毕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是或否)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24日
2,842.57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8月25日
3,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1日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29日
1,4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17日
4,5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6日
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5月10日
1,92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5月13日
1,28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5月28日
8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3日
2,383.46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6日
6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2月25日
338.39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5月28日
1,2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30日
1,996.18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2月27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6月25日
1,963.25
连带责任担保
2个月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1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16日
1,5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01日
438.66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09日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3年08月05日
8,131.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6月22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3月18日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003年07月30日
1,814.23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004年07月11日
2,7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007年09月30日
1,56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007年09月30日
1,74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9日
1,99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7月14日
3,462.14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7月29日
1,424.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7月29日
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上海科健电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27日
3,2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上海科健电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28日
1,6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河南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21日
1,530.43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河南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27日
976.03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金珠南方贸易有限公司
2004年01月01日
1,821.56
连带责任担保
不详
否
是
杭州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2日
2,400.00
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5年7月11日
否
是
杭州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8月01日
1,395.61
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5年1月10日
否
是
河南省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27日
2,440.06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青岛海科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19日
492.9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南京长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07日
1,991.37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003年03月11日
1,597.5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31日
1,4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江苏中桥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07月01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4年12月22日
否
否
江苏金泰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2009年04月23日
3,511.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9.4.1年
否
否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2003年06月30日
871.08
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4年1月30日
否
否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2003年03月28日
1,115.11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2003年02月28日
1,807.56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26日
6,8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深圳市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1999年09月24日
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深圳市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1999年09月06日
1,6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否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08月02日
335.89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否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9日
2,1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中国爱地集团公司
2000年09月28日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6年9月28日
否
否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09月10日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年
否
否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0.0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
123,969.80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0.00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123,969.80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99.27%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94,829.2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
123,969.8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E)
123,969.8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123,969.80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0,662.05万元,美金483.97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为123,969.8万元。其中对外担保余额逾期金额为117,158.80万元(折合人民币)。
关联方
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
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
交易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交易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316.49
84.77%
0.00
0.00%
深圳市中科健实业有限公司
56.86
15.23%
0.00
0.00%
合计
373.35
100.00%
0.00
0.00%
关联方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56.87
0.00
0.00
0.00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0.00
0.00
-645.33
30.55
合计
656.87
0.00
-645.33
30.55
股东或关联人名称
占用时间
发生原因
期初余额(2009年1月1日)(万元)
报告期新增占用金额(2009年度)(万元)
报告期偿还总金额(2009年度)(万元)
期末余额(2009年12月31日)(万元)
预计偿还方式
预计偿还金额(万元)
预计偿还时间(月份)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8月31日
承担担保责任
0.00
656.87
656.87
0.00
其它
656.87
2009年12月
当年新增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原因、责任人追究及董事会拟定采取措施的情况说明
本年度新增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6,568,670.09元,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将法院扣划转让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中的6,568,670.09元用于偿还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银行的借款而由本公司履行了承担的担保责任。该项担保责任系历史原因形成,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与相关方进行了债权债务抵消处理,未对公司造成损失。
未能按计划清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原因、责任追究情况及董事会拟定采取的措施说明
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1日与相关方进行了债权债务抵消处理。
(下转D042版)
证券代码:000035证券简称:ST 科 健公告编号:KJ2010-8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D041版)
年解除限售股份。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遵守法定承诺。
根据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的承诺,至2010年1月16日,其所持公司股份可全部申请解除限售,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止, 上述二家股东单位尚未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除上述承诺以外,公司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第一、第二大股东
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除法定承诺外,作出以下特别承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智雄电子有限公司承诺分期三年解除限售股份。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止, 履行承诺。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止,上述二家股东单位尚未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股份限售承诺
无
无
不适用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无
无
不适用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无
无
不适用
发行时所作承诺
无
无
不适用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
无
无
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因主债务逾期未还而产生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向银行借款,由于逾期未还被债权人起诉而产生下列诉讼事项,共计本金人民币11,550万元及相关利息、美元1,696.26万元及相关利息,明细如下:
a、_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诉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授信额度合同纠纷案,标的金额本金美元11,372,807.50元及相应利息。
2003年5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简称:农行福田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6,600万元,期限自2003年5月27日至2004年5月26日。授信额度用于进出口押汇和减免信用证保证金。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为此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由于本公司未能支付到期款项,农行福田支行于2004年8月18日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清偿农行福田支行进口押汇及信用证贷款本金美元11,372,807.50及相应利息。深圳中院于2004年8月9日下达(2004)深中法立裁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公司账面原值为4,019.64万元的固定资产予以查封,并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清偿农行福田支行进口押汇及信用证贷款本金美元11,372,807.50及相应利息。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对本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5月8日,深圳中院下达(2006)深中法执字第471号执行令,要求本公司履行义务。
b、_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诉本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智雄电子借款合同及票据纠纷案,标的金额人民币6,600万元及利息。
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因本公司未能归还到期的借款于2004年8月23日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本金人民币6,600万元、利息378,419.19元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对本公司所欠的2,000万元本金、利息195,609.96元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安科公司及被告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欠的1,400万本金、利息182,809.23元欠息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9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实体原判。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向广东省深圳中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2007年7月26日,广东省深圳中院作出(2006)深中法执字第718-2号民事裁定书,对于(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深圳市商业银行可依法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后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信达深圳办”)。由于查封房产的期限即将届满,信达深圳办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年7月21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93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09年8月31日,公司、信达深圳办、安科公司等六方签订协议书,以转让安科公司股权款项偿还了欠付的利息费用7,864,200.00元,并解除了安科公司对本公司的担保责任,详见附注(七)5(2)k。
c、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信用证押汇纠纷案,标的金额为贷款本金美元3,965,685.14元及利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减免保证金开立进口信用证纠纷案,标的美金1,624,081.77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下称浦发深圳分行)与本公司信用证押汇纠纷、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信用证的担保责任一案已由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合计支付浦发深圳分行贷款本金美元3,965,685.14元及利息(除其中本金美元256,140元的利息系按合同期内利息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1688%,合同期满后的逾期利率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80256%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余利息按合同期内利息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11%,合同期满后的逾期利率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732%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减免保证金开立进口信用证纠纷案,浦发深圳分行要求本公司补交90%的保证金合计美金1,624,081.77元,智雄电子及郝建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四初第561、56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向浦发深圳分行补交保证金合计美金1,624,081.77元,智雄电子及郝建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09年12月22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1~66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智雄电子评估总价共计23,636,170.00元的房产;2010年1月8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1~66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智雄电子评估总价23,538,190.00元的房产。2010年1月21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1-3号拍卖通知书,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用以偿还所欠银行款项。2010年2月24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字第661~665-3号、第661~66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智雄电子评估总价共计23,636,170.00元的房产,已以19,516,792.00元的价格拍卖完成,拍卖款项已收到,上述款项将用于偿还所欠银行款项。
d、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诉科健信息、本公司及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950万元及利息。
2004年4月1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温州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一份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贴现申请人,向浦发温州支行申请贴现一张商业汇票,该汇票承兑人为科健信息,金额为3,000万元。同日,浦发温州支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营销)签订了一份商业汇票贴现保证合同,约定由科健营销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于2004年4月21将出票人为科健信息的商业承兑汇票1张,总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10月21日背书给浦发温州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因本公司、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均未偿还浦发温州支行垫付的款项,浦发温州支行遂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温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科健信息偿还浦发温州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垫款2,95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科健信息对上述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科健营销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6年2月2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温法执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如浦发温州支行发现有可执行财产,可请求继续执行。
e、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本公司、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7月2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40702Q186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2004年9月17日,全网公司开出两张金额各为10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本公司,付款人和承兑人都为全网公司。本公司将两张商业承兑汇向银行贴现,票据到期后,本公司、全网公司未付款。2006年5月17日,浦发行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网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全网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因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作为下列公司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人,被债权人起诉负连带责任而产生诉讼事项共计本金人民币54,071.77万元、美元217.45万元及相关利息,明细如下:
a、_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诉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债务追偿和担保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0,938,361.35元及罚息、复利。
2003年7月25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简称城北中行)签订编号为2003城北授字第00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城北中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城北中行依据2003城北授字第008号授信协议向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科健销售公司)提供的本金金额不超过5,000万的资金。2004年1月18日,城北中行与江苏科健销售公司签订编号为2003城北授字第008-2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城北中行为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开出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江苏科健销售公司依据2003城北授字第008-2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协议向城北中行提供了票面金额30%计900万元的保证金。
2004年1月18日,城北中行为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开出了三张金额各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到期日为2004年7月18日。汇票到期后,城北中行垫付了除保证金及利息之外的其他款项20,938,361.35元。2004年7月19、20日,城北中行向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及本公司催讨欠款,江苏科健销售公司未还款,本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城北中行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息合计21,399,055.30元(截止到2004年9月1日),从2004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垫款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垫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宁民二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科健销售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城北中行垫款本金20,938,361.3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垫款的规定计收);本公司对上述判决及支付本案诉讼费224,5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8日就(2004)宁民二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城北中行达成协议,于2005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2005年3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苏民二终字第03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申请。2005年4月20日,深圳市中科健实业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向城北中行偿还了300万元。
2007年1月10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确认将城北中行对江苏科健销售公司、本公司的该笔债券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并于2007年1月20日在《江苏经济报》公告向债务人告知债权人转让。2007年8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宁执监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变更(2004)宁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b、_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诉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智雄电子及本公司贷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750万元。
2003年3月,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智雄电子及本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3年3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向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2004年3月1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仅归还了250万元,余1750万元未还款。智雄电子及本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2004年8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2005年4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执一字第157号执行通知书,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2007年11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执字第157-2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本公司位于深圳市南油大道西侧鸿隆大厦第九、十层房产,位于深圳市荔园大厦乙栋1B、4B-10B、14B、21B、3G、6G、20G-22G、1H、4H、13H、14H、17H、19H-23H,查封期限一年。2008年8月4日,该院作出(2005)郑执字第157-4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房产。2009年7月24日,该院作出(2005)郑执字第157-5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房产。
c、_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科健信息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人民币2,000万元。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营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以下简称招行爱华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号《授信协议》,约定招行爱华支行给予科健营销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用于商业汇票承兑等用途。为担保招行爱华支行的债权,本公司及科健信息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1号、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本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2月27日,科健营销向招行爱华支行申请使用前述授信额度,由招行爱华支行对科健营销的三张商业汇票予以承兑,金额各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8月27日,保证金合计为人民币900万元。因本公司及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发生的财务困难,招行爱华支行要求科健营销全额追加承兑保证金,该要求未获满足,仅偿还了部分欠款,遂诉至深圳中院,请求科健营销承兑垫款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及判令本公司及科健信息对科健营销应负担的保证金追加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2005年1月27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招行爱华支行的诉讼请求。
d、_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本公司、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人民币1,991.59万元。
2003年8月27日,科健营销与招行爱华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4年宝字第0004425004号《授信协议》,约定招行爱华支行给予科健营销人民币4,6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用于商业汇票承兑等用途。为担保招行爱华支行的债权,本公司、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力能)及郝建学分别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本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6月25日,科健营销向招行爱华支行申请使用前述授信额度,由招行爱华支行对科健营销的三张商业汇票予以承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8月27日。因本公司及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发生的财务困难,招行爱华支行要求科健营销全额追加承兑保证金,该要求未获满足,仅偿还了部分欠款,遂诉至深圳中院,请求科健营销承兑垫款债务本金1,991.59万元及利息及判令本公司、博力能及郝建学对科健营销应负担的保证金追加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2005年1月27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招行爱华支行的诉讼请求。
e、_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支行诉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950万元。
2003年2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支行(简称工行外高桥支行)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约定,工行外高桥支行向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尚欠1,950万元未归还。工行外高桥支行于2004年4月23日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本公司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沪一中执第607号执行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12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29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在2006年12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2006年12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号通知,冻结本公司投资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35%的投资收益、深圳市智联科电子维修有限公司70%的投资收益、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的投资收益,冻结期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质押等相关手续。本公司对该项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975万元。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期末余额为18,075,612.67元。
f、_中国银行上海浦发分行诉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李金芳借款合同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6,800万元。
2003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简称中行浦东支行)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03年沪浦中信字300701号《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中行浦东支行给予中汽租赁人民币7,000万元短期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本公司出具了编号为沪浦中保字3007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按约定,中行浦东支行和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3沪浦中信字300701-1号和2003沪浦中信字300701-2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发放了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尚欠6,800万元未归还。中行浦东支行遂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8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李金芳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沪一中执第607号执行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2006年12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在2006年12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2006年12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号通知,冻结本公司投资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35%的投资收益、深圳市智联科电子维修有限公司70%的投资收益、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的投资收益,冻结期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质押等相关手续。本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3,400万元。
g、_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600万元及利息。
本公司为深圳市万德莱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莱)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本金2,600万元。深圳中院于2004年8月3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代万德莱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及利息3,975,777.81元。2004年8月3日,深圳中院向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发出NO.000748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本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的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为6个月(自2004年8月3日至2005年2月2日)。
2004年4月21日,广东省深圳中院(2004)深中法民二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万德莱破产还债。2004年2月23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关于申报破产债权的通知”,提请本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参加破产债权申报,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本公司于2004年4月8日申报了2600万元本金及4,101,676.08元利息(利息计至2004年2月日),合计债权人民币30,101,676.08元。2006年4月18日,广东省深圳中院(2004)深中法民二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债权分配汇总表》本公司可分配回1,156,446.19元,该款已收入本公司银行账户。本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2,600万元。
h、_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诉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本公司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3月27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简称:广发深南支行)与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工贸)、本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深南支行发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给深港工贸,期限为1年;本公司为深港工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3年3月28日,广发深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到期后深港工贸未还款。广发深南支行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港工贸偿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500万元。
i、_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诉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本公司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案,标的为美元90万元及利息。
2003年3月27日,广发深南支行与深港工贸、本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深南支行发放贷款美金90万元给深港工贸,期限为1年;本公司为深港工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发深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美金90万元,到期后深港工贸未还款。广发深南支行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港工贸偿还本金美元9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726.32万元。
j、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诉科健信息、本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8月2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下称浦发清泰支行)与科健信息(下称科健信息)签订了编号为9505200428000930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清泰支行发放短期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从2004年8月25日至2005年2月25日。同日,本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浦发清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9505200428000930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浦发清泰支行依约发放贷款,但是贷款到期后,科健信息未能按约还款,浦发清泰支行于2005年3月1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杭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欠款3,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k、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科健信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2月25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分别签订了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各自对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的贷款债权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此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于2004年4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向科健信息提供四笔短期贷款合计5,000万元。浦发深圳分行分别于2004年4月26日、5月10日、5月13日、5月28日向科健信息发放了1,000万元、1,920万元、1,280万元、800万元人民币贷款,以上四次放贷总额为5,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10月26日、2004年11月10日、2004年11月13日及2004年11月28日。到期后科健信息未归还借款,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未履行担保责任。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5、406、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280万元、1,000万元、1,9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6%计算;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年利率7.56%计收复利);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316%计算;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年利率8.316%计收复利);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5月10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565、566号执行令,浦发深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5月11日,公司与浦东深圳分行深圳市思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原持有的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44.645%的股权转让给思杰公司,转让价款30,886,174元,付款条件为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支付首期款1,000万元,余下款项在公司采取措施解除安科公司为本公司和智雄电子的担保后再行支付;转让款直接支付至公司在浦发深圳分行设立的账户,用于偿还本公司在浦发深圳分行的借款或担保。协议签订后,思杰公司已直接向浦发深圳分行支付了首期款1,000万元用于归还本公司为科健信息的担保款,且安科公司股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但相应的担保解除手续仍未办理完成。2009年8月31日,信达深圳办、上海东兴公司、浦发深圳分行、重庆安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思杰公司,下称“重庆安科公司”)、安科公司及本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安科公司对本公司的担保责任,重庆安科公司在收到信达深圳办、上海东兴公司出具的《解除担保责任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886,174.00元,并在信达深圳办、上海东兴公司、浦发深圳分行三家债权人间分配。根据债权人的回函,其中用于偿还本公司欠付信达深圳办的利息费用7,864,200.00元(本公司冲减了应付利息)、用于偿还智雄电子在上海东兴公司的借款6,453,303.91元(该借款由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冲减了应付智雄电子款项)、用于归还科健信息在浦发深圳分行的借款6,568,670.09元(该借款由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增加了应收科健信息款项)。
l、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科健信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2月25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分别签订了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各自对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此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浦发深圳分行承兑以科健信息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6张,总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8月25日、2004年10月23日和2004年10月26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科健信息未偿还浦发深圳分行支付的款项,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未履行担保责任。
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8、409、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浦发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5,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6月10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年5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m、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本公司、智雄电子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4月30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下称科健营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向科健营销提供短期贷款2,000万元,浦发深圳分行于2004年4月30日发放了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10月30日。同日,浦发深圳分行分别与本公司、智雄电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智雄电子对科健营销的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到期后,科健营销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公司及智雄电子未履行担保义务。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偿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公司及智雄电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6月10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年5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n、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5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承兑以科健营销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2张,总价值1,2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04年11月28日。浦发深圳分行已依约承兑汇票。同日,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为科健营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票据到期后,科健营销未偿还浦发深圳分行垫付的款项,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1号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偿还浦发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对科健营销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6月10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年5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o、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科健信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3月25日,科健营销开出并承兑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科健信息,票据到期日为2004年9月25日。本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为科健营销提供票据保证。同日,科健信息向浦发深圳分行贴现了该票据。票据到期后,科健营销未支付票面金额的款项,科健信息亦未偿还贴现款,本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未履行担保义务。
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2号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商业承兑汇票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9月2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计收复利);科健信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对科健营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6月10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年5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p、_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智雄电子、深圳市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叶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986.34万元。
2004年3月4日、9日,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力能公司)分别开出并承兑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总价值2,000万元,收款人为智雄电子(简称智雄电子),票据到期日为2004年9月4日、7日。本公司于2004年3月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分别出具该等商业承兑汇票的确认书并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签署承兑印章。深圳市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叶琨作为保证人对该等承兑汇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日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付款。
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于2004年10月10日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博力能公司、本公司及智雄电子连带承担票据责任,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支付汇票未付余额19,880,860.80元及利息。2004年10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博力能公司、本公司、智雄电子共2100万元的财产。2005年4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发函给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轮候查封、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三星科健的35%的股权及收益,查封期限二年。2005月4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各方达成以下协议:确认应付的汇票本金为19,863,364.02元、应付利息1,146,993.11元、诉讼费用110,414元、财产保全费105,520元;由协议签订之日偿还本金50万,其余从2005年9月开始每月20日前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偿还200万直至本金全部清偿,未付利息在付清全部本金的当日支付给原告;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上述约定任何一期未能履行,则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全部未偿本金及利息。
q、_中国银行江苏分行诉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商业汇票贴现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江苏分行与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恒公司)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中国银行江苏分行为长恒公司开出的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本公司向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出具保证函一份,为上述汇票承兑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汇票到期后,长恒公司未按约定将足额票款交存银行,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垫支人民币1,400万元,为此,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长恒公司归还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05年7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宁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中国银行江苏分行的诉求。2007年8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宁执监字第193号执行令,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南京市玄武区法院(2008)再次发出玄执字第592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公司在2008年4月21日前履行义务,并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r、_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诉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11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布吉支行)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公司)及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本金2,5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11月19日,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康达尔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5月9日,农行布吉支行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康达尔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对该项借款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250万元。2007年4月2日、2009年2月19日,深圳中院分别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6号、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康达尔公司归还农行布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5月5日,农行布吉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执字第572号执行令。2009年9月28日,公司、科健集团、农行布吉支行、康达尔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在2013年9月20日前分5次归还借款及相关利息。
s、_招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诉杭州科健信息、郝建学、本公司及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9月8日,招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健)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协议》,约定由其向杭州科健提供总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自合同签订日起一年。授信协议签订当日,郝建学与招行武林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杭州科健在授信协议项下应负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本公司及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营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承兑汇票只能用于支付杭州科健购买科健营销货物应向科健营销支付的货款,即武林支行在授信额度内为杭州科健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进行贴现,杭州科健应将被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的款项存入武林支行指定帐户作为贴现保证金,科健营销与本公司应对杭州科健在贴现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4年8月2日,科健营销持杭州科健签发并承兑的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项招行武林支行申请贴现。2004年8月3日,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及科健营销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对上述票据进行贴现。贴现合同签订当日,杭州科健向招行武林支行交存了600万元保证金,后者向前者发放了票据贴现款。但至2005年1月10日汇票到期日,杭州科健未将票款足额交付,郝建学、科健营销及本公司也未履行各自的连带付款义务,武林支行扣收600万元保证金后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杭州科健、郝建学、本公司及科健营销连带承担票据偿还责任,偿还汇票未付余额14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及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分别于2005年8月17日、2005年12月12日被驳回。2006年7月1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杭州科健支付招行武林支行1,400万元,及自2005年1月1日起至起诉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逾期付款违约金542,406.63元,另支付招行武林支行差旅费24,122.63元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郝建学、科健营销、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t、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诉科健信息、本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银行借款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9月2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下称“浦发行文化路支行”)与科健信息签订编号为7609200428005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向科健信息提供短期贷款3,000万元,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如约发放了贷款,到期日为2005年9月23日。同时,浦发文化路支行分别与本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对科健信息的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到期后,科健信息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公司及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未履行担保义务。浦发行文化路支行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作出(2006)郑民四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借款本金28,425,688.97元及利息1,437,019.63元(利息计算至2005年10月20日),本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郝建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6月12日,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u、_深圳市发展银行深圳中电支行诉本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美元本金1,274,504.24元及利息。
2003年6月30日,深圳市发展银行深圳中电支行(以下简称发展银行中电支行)与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工贸”)及本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2006年6月30日,发展银行中电支行给深港工贸发放贷款美元130万元,贷款到期后,深港工贸仅偿还部分贷款本金。2007年9月28日,发展银行中电支行向广东省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深港工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美元1,274,504.24元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028.55万元。
v、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科健信息、郝建学、本公司及江苏中桥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9月1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广州分行)与科健信息签订《短期贷款额度合同》,与郝建学签订《个人保证合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贷款额度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本公司以其对中桥百合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短期贷款额度合同》提供担保,本公司对中桥百合发出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桥百合进行了确认并同意浦发广州分行为上述应收账款的合法质权人。2004年9月17日,浦发广州分行向科健信息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到期后,科健信息于2004年9月30日归还500万元,余款一直未还。2007年9月19日,浦发广州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健信息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y、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诉科健信息、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9月29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上海分行)与科健信息签订《借款合同》,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2004年9月30日,光大上海分行向科健信息发放贷款人民币1,400万元,贷款到期后,科健信息未能如期归还贷款。2007年3月15日,光大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健信息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关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光大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二中执字第1242号执行通知书。2008年1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二中执字第12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2009年12月24日,法院补充了一份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明细:轮侯冻结公司持有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5%的投资股权及收益,期限至2011年12月23日止。
(3)其他重大合同涉及诉讼事项
本公司涉及其他重大合同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415.50万元及利息,美元353.26万元。其中截止2009年12月31日已提起诉讼并判决的金额为人民币14,323.91万元,美元353.26万元;截止2009年12月31日提起诉讼但至报告报出日仍未判决的诉讼金额为91.59万元。该等诉讼主要因本公司欠供货商(或者广告服务商)货款(或广告费)所致。货款及预计利息已计入相关的负债科目。明细列示如下:
a、_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广告费纠纷案
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东方日海”)诉本公司拖欠广告费纠纷案已于2004年1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广告费人民币57,572,955.75元及逾期利息。2004年12月23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本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以我公司未交上诉费为由裁定本公司自动撤回上诉。2005年11月30日,深圳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1072号执行令,东方日海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4月24日,深圳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1072-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公司所有的手机生产线及机器设备一批以人民币643,670元抵偿给东方日海。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资产已被处置,处置款项尚未支付给东方日海。
b、_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智雄电子进口代理担保纠纷案
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进口代理纠纷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智雄电子因在进口代理协议中为本公司提供担保也作为被申请人一起被申请仲裁。
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24日作出(2004)株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付给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费用计人民币23,155,977.94元,本公司赔偿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04年8月20日止罚息计人民币1,805,632.98元;裁令本公司付给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资金820,070.43元;智雄电子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2004年9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扣本公司及智雄电子的银行存款,查封、拍卖本公司及智雄电子的财产,执行标的以2,700万为限。2004年12月10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号执行令,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及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3月30日,深圳中院发出NO.00018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本公司位于租用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的深圳蛇口工业区SKG506-03工业用地上的房产及其他地上附属物。查封期限为自2005年3月30日至2007年3月29日。2006年,深圳中院陆续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3至148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卖本公司位于南山区北路住宅区12套房产,变卖款由购房人直接付至法院,以清偿本公司所欠债务。至此,对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对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清偿完毕。2008年4月25日,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将未清偿的债权转让给广西新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法院解除了对该院(2006)城法执字第55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科健大厦(位于蛇口工业区SKC506-03的5057平方米工业用地)的查封,并以其处置款项用归还欠付广西新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款项,详见附注(十)4。2010年1月12日,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作出(2006)城法执字第5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04)株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中止执行,若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c、_深圳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深圳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1月2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3,444,702.01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6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货款3,444,702.01元及利息137,156.72元(计算至2005年2月3日)。2005年8月2日,我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1月21日,深圳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只需支付货款3,214,702.01元及利息。
d、_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04年12月8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人民币3,378,607.50元及利息。2005年1月14日,该公司又申请追加诉讼请求支付人民币427,124.25元。2005年7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3,793,277.28元及利息。
e、_深圳市毅杰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深圳市毅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1月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673,567.50元及利息。本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4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05年6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700,248.28元及利息。
f、_北京华君广告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北京华君广告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于2004年12月7日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本公司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20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42,149元。2005年9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广告费人民币2,202,000元及逾期利息。
g、_埃梯梯科能(天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埃梯梯科能(天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1月6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805,107.30元及利息。2005年6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805,107.30元及利息92,097.03元。
h、_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已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沪仲案字第0489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应向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交付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货物,如本公司交货逾期、不足或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人民币2,226,135.00元。2005年8月9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1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沪仲案字第0489号裁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i、_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97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92,641.50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11月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j、_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合同纠纷案
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于2004年12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印刷款合计1,306,720.00元及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分别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309,420.00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11月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668-26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8-19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k、_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合同纠纷案于2004年11月15日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四份《订货合同》,本公司支付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59,240.00元及利息。2005年11月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440,000.00元。
l、_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广告费纠纷案
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广告费纠纷于2005年1月10日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诉求本公司支付广告费400,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831,178.00元。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28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05年9月14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作出(2005)东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支付货款400,000.00元及违约金。
m、_深圳市禾兴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深圳市禾兴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8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43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禾兴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227,570.25元及逾期利息。后本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诉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5年9月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1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n、_韩国IBRIDGE有限公司(IBRIDGECO.LTD)诉本公司债务纠纷案
韩国IBRIDGE有限公司(IBRIDGECO.LTD)于2004年8月17日诉至深圳中院,请求支付欠款1,000,000.00元及利息。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深圳中院以(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70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2006年1月10日,深圳中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欠款1,000,000.00元及利息。
o、_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78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14,074.00及逾期利息。本公司后上诉但未到庭,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做出(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79号民事裁定书以本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330,000.00元。
p、_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764,350.16元及利息。2005年6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货款764,350.16元及利息。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货款3万元。
q、_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5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09,125.00元及逾期利息。本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4年12月8日向深圳中院提请上诉,又于2005年4月18日深圳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2005年11月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r、_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657,500.00元及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61号保全结果通知书,查封了本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的资金账号。2005年4月18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657,500元及利息。
s、_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加工合同货款纠纷案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73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36,575.00元及逾期利息。
t、_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5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1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20,000.00元及利息。2005年11月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执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u、_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456,165.65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6,165.65元。2005年11月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v、_深圳市丰华洋伞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丰华洋伞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13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8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130,000元货款及利息。
w、_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27,500元及违约金。2005年8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27,500元及利息。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归还60,000.00元。
x、_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承揽合同纠纷,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印刷款人民币91,074.24元及利息。2005年9月2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91,074.24元及利息。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1,896.46元
y、_宁波凯普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宁波凯普电子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96,000.00元。
z、_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734,715.61元及利息。2005年6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734,715.61元及利息。
aa、_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2005年3月3日,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起诉,要求偿还货款14,823,662.99元。2005年10月15日,深圳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4,823,662.99元,承担受理费84,128.32元。2006年2月16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06)深中执字第203号执行令,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bb、_连展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连展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13,022元及利息。2005年7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13,022元及违约金。
cc、_东莞市特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东莞市特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792,000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8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货款792,000元及逾期利息。
dd、_上海光线电视传播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广告费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广告费纠纷,上海光线电视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6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本公司需在2006年9月30日前支付该公司广告发布费2,116,800元。
ee、_田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田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3,691,752.35元及利息。2005年11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3,691,752.35元及利息。
ff、_北京赛诺市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欠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欠款纠纷,北京赛诺市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偿还欠款及承担仲裁费。2005年12月1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05)京仲调字第0280号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6年3月16日前分次偿还40万元,另承担仲裁费11,875元。
gg、_广州创盛广告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广告费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广告费纠纷,广州创盛广告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偿还广告费468,862.88元及利息。2005年11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广告费464,324.75元及利息4,600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50,000元。
hh、_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819,900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80,000元。
ii、_曾向辉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曾向辉于2005年12月27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39,966.96元及利息。2007年1月15日,本公司与曾向辉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的每月月底前向曾向辉支付30,000元,于2007年8月31日前付清余款29,966.96元,曾向辉放弃要求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本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226元。若本公司连续两期未履行前项规定支付货款,曾向辉有权就全部未付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828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35,000元。
jj、_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32,527.79元及利息。2006年8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06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自2007年1月起至2007年10月期间,本公司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12,527.79元于2007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支付85,000元。
kk、_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007,586元及利息。2006年8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663,586元及利息。
ll、_东莞虎门玉丰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本公司与东莞虎门玉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货款纠纷已于2004年9月20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需偿还货款3,545,607元及违约金128,806.75元。2005年11月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执字第24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mm、_特瑞胶黏配件产品(廊坊)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欠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特瑞胶黏配件产品(廊坊)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3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93,354.22元。2005年10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93,354.22元。特瑞胶黏配件产品(廊坊)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2月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执字第2789号执行令。
nn、_字源公司(加拿大)诉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纠纷案
字源公司(加拿大)于2006年5月12日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全部销毁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一中民初字第7497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的K383型GSM双频数字移动电话机;协亨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的上述产品;本公司向字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本公司承担诉讼费1,010元。
oo、_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98,973.79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2006年11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7年1月至4月平均每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在2007年5月25日前支付。本公司已在2007年支付41,019元。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8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执字第2655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令。
pp、_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工程款纠纷,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2007年9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如本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本公司负担。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2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南法执字第32号民事裁决书及执行令。
qq、_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货款4,306,798.48元及利息。2006年6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公司确认尚欠货款3,956,159.30元,应于2006年6月20日前支付,同时本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所欠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05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2006年6月9日,本公司与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抵债协议,以机器设备抵偿债务2,900,000元,并已将机器设备交予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3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执字第1228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令。
rr、_易通新技术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易通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新技术)于2006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货款美元5,008,560.00元。2007年8月20日,深圳中院作出(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易通新技术确认本公司已于2005年1月向其付款1,476,000美元,且该笔付款为应付货款的一部分,本公司承诺,分三期向易通新技术偿还货款余额3,532,560美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偿还货款1,413,024美元,3个月内,偿还货款1,059,768美元,5个月内偿还货款1,059,768美元。如本公司不能严格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及金额还款,视为违约,应在违约后立即一次性向易通新技术付清全部货款余额,并支付该款项自其违约之日至易通新技术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所产生的利息,对此,易通新技术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4月10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8)揭中法执委字80号查封通知,裁定查封深圳市南山区松平路T404-0020号土地(科技园土地);鸿隆大厦第九、十层;华联花园共15套房;荔园大厦乙栋共43套;冻结本公司持有以下公司的股权:三星科健公司35%的股权、深圳科健三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51%股权、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0%股权、智联科公司70%的股权、深圳市中科健实业有限公司7.4074%股权。
ss、_颜正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于2007年10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新金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退还多收取电费19,498.20元及利息。2008年3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新金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颜正19,498.20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tt、_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发生委托代理合同纠纷,2007年12月28日,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支付律师费20万元及滞纳金。2008年7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0万元及滞纳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06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uu、_华电有限公司[CEIEC(H.K.)Limited]诉公司、郝建学委托代开信用证纠纷案
因与公司在代开信用证上发生纠纷,2007年11月8日,华电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华电有限公司代垫信用证款本息3,678,511.22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9年6月4日,深圳中院作出(2008)深中法民四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电有限公司垫款本金2,900,800.00美元并自垫款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673,750美元自2004年12月23日起、428,750美元自2005年2月4日期、1,262,800美元自2005年3月18日起、535,500美元自2005年1月28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电有限公司垫付的手续费11,588.96美元。华电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9月7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执字第1029号执行令。
(4)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禄口公司)与南京弘润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产生纠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2)宁经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南京弘润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弘润公司)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2002年2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2002)宁经初字第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弘润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广宁中协01122101合作协议事项下的1,300万元货款或相应价值的货款。查封期间不得将查封(冻结)的上述财产支付给弘润公司。2003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发出通知,禄口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及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下称:广发行城中支行)为禄口公司与弘润公司借款纠纷案的被执行人,限本公司在2003年8月31日前交回法院查封的财产,如届期未交回将依法进入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2004年8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宁执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划本公司的银行存款247,100.00元,并向中信实业银行福田支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福田支行的银行存款247,100.00元。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3 持有拟上市公司及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5 其他综合收益细目
无
§8 监事会报告
√ 适用 □ 不适用
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事项行使了监督检查职能,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保障。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三次会议,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现场会议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有通讯表决事项知情。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1、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9年4月27日召开,会议决议公告于2009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9年8月20日召开,会议对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1日召开,会议对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监事会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修改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经营决策
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等人事变动情况符合法律程
序,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没有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监事会未发现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等治理非规范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经检查公司2009年财务会计资料,公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公司会计制度符合上市公司财务制度,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及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四)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体现了市场公平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现象。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
(六)对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及在2009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公司建立比较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内控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应增强内部控制体系执行力,保证对内控制度重点活动的监督。
三、监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并希望公司尽快落实保障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措施,切实维护好股东权益。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是否审计
是
审计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编号
众环审字(2010)507号
审计报告标题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收件人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引言段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后附的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健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的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中科健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注册会计师责任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不能减轻贵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审计意见段
如财务报表附注(九)所述,中科健公司2009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为-124,881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对外担保;中科健公司面临多项诉讼、部分资产被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规模萎缩;中科健公司已两次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但均已中止;已有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等。截至审计报告日,中科健公司管理层在其书面评价中表示将继续采取包括资产重组等措施;但由于该等措施并没有进入实施阶段,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其能否有效改善中科健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无法判断中科健公司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非标意见
由于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中科健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审计机构名称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地址
武汉国际大厦B座16-18层
审计报告日期
2010年04月23日
注册会计师姓名
闽超、谢峰
(下转D043版)
(上接D042版)
9.2 财务报表
9.2.1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1日单位:元
■
9.2.2 利润表
编制单位: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12月单位:元
■
9.2.3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12月单位:元
■
■
■
9.2.4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后)
9.2.5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后)
9.3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9.5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年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其他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其他
一、上年年末余额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484,123,276.25
-1,230,850,311.18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474,162,474.57
-1,220,889,509.50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年初余额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484,123,276.25
-1,230,850,311.18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474,162,474.57
-1,220,889,509.50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22,500,259.59
-22,500,259.59
-9,960,801.68
-9,960,801.68
(一)净利润
-22,500,259.59
-22,500,259.59
-9,960,801.68
-9,960,801.68
(二)其他综合收益
上述(一)和(二)小计
-22,500,259.59
-22,500,259.59
-9,960,801.68
-9,960,801.68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六)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四、本期期末余额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506,623,535.84
-1,253,350,570.77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484,123,276.25
-1,230,850,311.18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年金额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480,244,003.76
-1,226,971,038.69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470,283,202.08
-1,217,010,237.01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年初余额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480,244,003.76
-1,226,971,038.69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470,283,202.08
-1,217,010,237.01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22,493,749.38
-22,493,749.38
-9,960,801.68
-9,960,801.68
(一)净利润
-22,493,749.38
-22,493,749.38
-9,960,801.68
-9,960,801.68
(二)其他综合收益
上述(一)和(二)小计
-22,493,749.38
-22,493,749.38
-9,960,801.68
-9,960,801.68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六)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四、本期期末余额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502,737,753.14
-1,249,464,788.07
150,006,560.00
86,232,562.22
17,033,842.85
-1,480,244,003.76
-1,226,971,03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