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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兴安:小盘股定价发行可约束新股泡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7日 04:38  证券日报

  □ 包兴安

  针对创业板、中小板发行人越来越多样化的大趋势,以及中小企业对IPO机制灵活性提出更高要求,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日前建议为中小企业发行人提供“定价发行”等其他IPO机制的自由选择空间。

  所谓“定价发行”,就是不同于“询价发行”,由专业机构基于企业的基本面和未来发展情况给出合理价格区间。要体现价格合适,而不是“放任”报价者“竞争”。

  日前,拟在中小板上市的医药企业海普瑞创下了A股史上的最高发行价148元的纪录。以发行后总股本40010万股计算,海普瑞上市后的市值将达到592亿元以上,而目前两市医药板块第一大市值股恒瑞医药的总市值不过300多亿元而已。

  在新股改革已有的阶段性成果基础上,根据“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改革节奏,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提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原则为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提高定价市场化程度和定价效率是新股定价改革的核心。

  相比以往,新股定价的流程和考量因素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充分重视,并将这些变化了的因素纳入改革方案的考虑之中。

  第一,从询价机制和程序来看,要特别加强对询价机构的约束。

  首先,承销商要提高定价能力并引导市场理性定价,承销商内部各部门要归位尽责,保持相对的独立性。组织询价过程的机构要切实起到协调、沟通发行人与投资者的作用。目前,证券公司的“资本市场部”大多隶属于“投资银行部”,缺乏独立协调股票发行供求双方的权限,在定价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片面迎合发行人利益,调高新股估值的现象。

  其次,加强对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的管理,建立对询价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估机制,强化对询价对象信用的约束。有少数询价对象多次出现非理性报价或其他不当行为,主承销商尽管看在眼里,但由于机制缺乏,仍无法将其排除在外。

  第二,从发行人股份定价基准来说,应该建立相对清晰的、可资参考的标准。

  首先,要充分考虑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属性、地位及发展前景,尤其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属于成长性行业或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扶持行业的新股定价水平比稳定性行业或传统性行业的新股定价水平高;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尤其是行业龙头或产品具有市场生命力或具有市场垄断优势的新股定价自然会看高。

   其次,要充分考虑市场中已有行业板块公司的估值水平。相关行业板块个股具有很强的联动性,所以,必须参照二级市场现有同行业板块估值水平为新股定价。不具有同质性的股票定价不同有其合理性,所以一级市场简单的高溢价发行,二级市场简单的炒“新”,其孕育的价值回归风险是相当大的,必须重视。

   作为中介机构,对市场负责,要着眼于市场的长远利益,而不是短期炒作。这是其诚信与否的重要标准。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对其不诚信报价行为累积,进行“秋后算账”。

   从宏观管理和媒体监督而言,新股发行定价是否公平,必须看其过程和结果是否充分考虑一二级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新股发行公司基本面情况是新股定价的基础,只有对新股发行公司基本面、未来发展情况等了解清楚,才有可能对新股发行公司给出合理的估值。

   与此同时,要逐步培育投资银行商业文化,这对市场自律十分重要。在此基础上,可考虑授予承销商新股的自由配售权,从而推进询价由“价高者得”向“价优者得”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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